实行商业折扣前要搞好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3-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3信息】 某税务局在对一大型商场进行稽查时发现:
该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节日期间与某床上用品生产厂联合举行买一送一
活动,凡购买一床单人蚕丝被便获赠价值121元(含税价)的枕芯一个,单人被的对外
售价为567元(含税价)。 该商场在为客户开具的发票上只填写单人蚕丝被一床,价
格为567元,同时以出库单的形式领出枕芯一个(注明赠送),客户按发票开具的金
额付款567元。商场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列明销售收入为484.62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82.38元。对于赠送的枕芯则按实际成本结转记入“经营费用”科目。针对商场的这
笔经济业务,税务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
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对外销售缴
纳增值税。商场应将枕芯也计算缴纳增值税额17.58元,因此,应实际缴纳增值税额
为99.96元,而不是原计算的82.38元。商场的财务人员认为, 我们搞促销是为吸引
更多的顾客,扩大销售额,而经过税务检查,反而加大了企业负担, 降低了企业的
经济效率。因此,商场对此项业务应先做一下税收筹划再实施。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
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
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据
此,商场可对此项业务进行如下筹划:将赠送的货物以价格折扣的形式反映,即在开
具发票时填写单人蚕丝被一床,单价567元,枕芯一个,单价121元, 同时在发票反
上映折扣121元,顾客可以按折扣后的金额567元付款,即计算增值税额时,可做销售
收入484.62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2.38元,这样,商场不仅达到了促销的目的,又
减少了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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