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运用案例依法点击偷税伎俩(三)
录入时间:2003-1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8/2003信息】 [案例64] 深圳信德电公司为私营企业,
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机电工具。税务机关对其上年即1995年的经营情况进行纳
税检查时发现某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预收账款
类似的账务处理较多,系为异常情况,从而税务人员产生了怀疑。经过检查该企
业的资产负债表,发现1995年12月末“预收账款”贷方余额为60.313806万元。该企
业经营的是机电产品,属于非紧俏商品,基本上是买方市场,购货单位先付款后提货
的可能较小,于是将检查重点放到“预收账款(暂收款)”账户。此账户反映1995年度
贷方发生额比较频繁,故抽取调阅发生额较大的凭证详细检查。经查阅其业务日报表
和销售部门的发货记录本,发现付款单位已将货提走,但发票未开,从而确定为属于
销售货物的行为,只是部分余款未结。经过逐项核实,发现该企业将销售货款挂“预
收账款”,未转入“商品销售收入”,少报销售额51.55026万元(其相应的商品成本
为44.350262万元)。
[案例解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第1项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
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该公司已取得销售款,并
已发出货物,即负有纳税义务,应补交增值税款并接受相应处罚。
应付销售收入=603138.06/1.17=515502.62(元)
应补交增值税=515502.62×17%=87635.44元
该公司应调整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 613138.06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635.44
库存商品 443502.62
应税收入长期挂“预收账款”,在检查中是经常遇到的,对此税务部门应加强监
督检查,注意审核账本与查看实物相结合,掌握货物发出的具体情况。
[案例65] 深圳友联商贸公司属私营企业,主要经营针织纺织品批发业务,销售
对象主要是外贸出口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995年12月国税局在审核该公司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时发现,该企业当年销售额
较大,但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基本持平,因而对其进行详细检查。在稽查中发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列有运费抵扣的进项税额30485万元,通过检查费用
账及有关运费单证,发现1995年共支付运费30485万元,但其发票系承运企业自制的
发票及船务厂代理单位开具的,企业据此抵扣进项税额30485万元,记入当期经营费
用274365万元,其账务处理品为:
借:经营费用 2743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485.00
贷:银行存款 304850.00
根据该公司销售业务的性质及外贸出口企业类似业务的习惯作法,该部分运费一
般在出口环节发生,应由出口企业负担,不应由供货企业负担。检查人员又对该公司
的银行账、往来账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有收回运费款项的业务。通过对作为主要购货
方的某外贸出口企业的调查取证,证实了稽查人员的推断,即该笔运费支出属于代垫
性质的价外费用,该外贸易公司已于1995年11月将全部运费分期付给该私营企业,该
私营企业提供原始运费单据附件及自制收据给外贸公司,用于记账。
[案例解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可不
作为价外费用: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
购货方的。按以上规定,该公司发生的代垫运费属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补交税款。
当地税务部门责令其交税款,并处以所补税款一倍的罚款。
应补交增值税=30485/1.17×17%=44294.44(万元)
该公司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①将价外费用转入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48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60555.5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4294.44
②缴纳税款,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44294.4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0485.00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44294.44
贷:银行存款 119073.88
该公司销售货物收取代垫费用,不但不按税法规定计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反
而计入代垫运费,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进行双重偷税。对此类行为应引起重视,加大
检查的深度、广度,采用灵活的稽查方法予以查清。
[案例66] 深圳广润电器销售公司主要经营彩电、冰箱、空调等家用电器,被认
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1995年1~10月份“应交税款——应交增值税”一直
为借方余额,税务机关决定对其实施调账检查。经了解,该公司隶属于该市电视台,
1994年6月以来由李树成承包经营,每年租金10万元,一切税费由李树成自理。经检
查该公司的记账凭证、账本、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未发现有偷税现象。供货单位进
行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发生了以下业务:
①1995年1月至10月,该公司从某电器公司购入彩电。按合同规定,每购入1000
台,可得10台29寸彩电。该公司共计收到提成彩电50台,成本价21.054万元,收到
时未入账,销售后取得收入26.2万元,已进入李某个人腰包。
②1995年1月至10月,该公司从长丰电器公司购冰箱、空调等家电,并收到以“
三包”费名义返还的现金12.03万元,也未入账。
[案例解析]
李树成隐匿销售收入,已构成偷税,应依法补交税款并予以处罚。
从供货方取得货物已销售应补缴增值税:
262000/1.17×17%=38068.38(元)
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劳务”补缴增值税:
120300/1.17×17%=17479.49(元)
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现金 3823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326752.1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547.87
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企业多采取薄利多销的方式占领市场,常用的方法包括提
成商品,返还促销费等,常常会给某些人造成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机会,在稽查中
应予以注意。
[案例67] 深圳昶辉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一个生产钢材、水泥的国有
工业,1996年实现利润123.34万元。税务人员在查看该企业报送的会计报表时发现,
该企业“待处理财产净损益”的期末数比年初数多了98.28万元,于是对该企业流
动资产的毁损和相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进行了进一步的检查。调阅“待处理财产损益”
科目借方发生额的记账凭证发现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581058.39
贷:原材料 11462.58
产成品 569595.81
再通过审查原始凭证,发现购进材料霉烂毁损1146258万元,自产水泥变质后报
损569595.81万元,该厂材料,产成品报损共计581058.39万元。另外,稽查人员按
照该厂生产成本明细账中的有关数据,测算出生产成本中已抵扣的外购项目金额占生
产成本的比例为88.80%,其中适用于17%与13%税率的货物的外购项目金额占生产
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的比重分别为85.20%和14.80%。
[案例解析]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
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该厂没将应予转出的进项税转出,应补缴增值税款。
应转出进项税额
=569595.81×88.80%×(85.20%×17%+14.80%×13%)+11462.58×
17%=82876.81(元)
调整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82876.81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2876.81
[案例68]深圳韶华织布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7月,税务人员对该企业
的纳税资料进行审查时发现,1995年1月至4月各进项税额负担均大于销项税额负担。
经详细检查后发现,1月至4月机械修理修配用配件购入频繁,金额较大且每购一批配
件都有取得数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票号码都是连续的。购入配件时账务处理为:
借:制造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税务人员到生产车间实地检查,发现生产设备大多为新近购置,但与固定资产明
细账核对时发现少计了9台设备。再查企业购进配件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
购进配件种类繁多,其类型与单台设备结构基本一致。原来该厂于1995年初购入9台
新设备,要求供货方按分解后机器部件分21次开具专用发票,共计抵扣进项税额
216102万元。
[案例解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该企业变固定资产为购修理用配件,已构成偷税行为。当地税务机关勒令其
限期补缴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企业应作如下的账务处理:
①调整购置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487290
贷:生产成本 127118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货税额转出) 216102
②缴纳税金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16102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216102
贷:银行存款 43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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