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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运用案例依法点击偷税伎俩(一)

录入时间:2003-1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8/2003信息】 第五章 运用案例依法点击偷税伎俩   [案例59] 深圳金马家具厂(一般纳税人)生产20张办公桌销售给另一企业(小规 模纳税人),单价500元/张,共收取价款11.7万元,计算销项税额1.7万元。税务 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这种类型的办公桌市场售价最低为700元/张,因此,决定 依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征税。经查实,这批办公桌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 人工费用等13万元,则:   组成计税价格=13×(1+10%)=14.3(万元)   销项税额=14.3×17%=2.43(万元)   家具厂应补税款=2.43-1.7=0.73(万元)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 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由于 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 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另开发票,不 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里有几点应予以注意:   ①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 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 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清,折旧1%;30天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销货之后,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②销售折扣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扣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 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虽然也是在销 售后发生的,但其实质上是对原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 为销售额。   ③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 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为能从货物的销售额中减除,且实物应按税法中规定 的“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税法规定,采 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售价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 收购价格。   [案例60] 深圳赛华电视机厂采取以旧换新方式促销,当月销售电视机100台, 每台价值1000元,同时回收旧电视机80台,共折价1万元。虽然该电视机厂实际取得 的收入为9万元(100×1000-10000),但销售应以以下方法计算:   销售额=100×1000=100000(元)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 方全部或部分价款。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集资金,以提供货物使用换取还本不付 息的方式。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 不得从销售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 等价款的货物相结算,实现货物销售的一种方式。对此,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以物易 物的双方都应就这笔业务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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