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避税筹划技巧案例解析——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技巧案例解析
录入时间:2003-1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8/2003信息】 第七节 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技巧案例解析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到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
行为。
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
批货物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
又从事那个税的项目,两者之间都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
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
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
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
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
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或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
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
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缴纳营业税。
[案例55] 九江某大专院校于1999年11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
其中:技术资料收入50万元,样机收入30万元。
因为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大专院校,而大专院校是事业单位。该院校取得的80
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或非应税劳务,应看非应税
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额的50%
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年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
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案例56] 四平鸿泰木制品厂生产销售木制地板砖,并代为用户施工。1999年10
月,该厂承包了四平飞天歌舞厅的地板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0万元。其中:四平鸿泰
厂提供的木制地板砖为4万元,施工费为6万元。工程完工后,该厂给飞天歌舞厅开具
普通发票,并收回了货款(含施工费)。
假如该厂1999年施工收入60万元,地板砖销售为50万元,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
增值税。如果施工收入为5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为60万元,则一并缴纳增值税。那
么,该行为应纳增值税额如下:
10÷(1+17%)×17%=1.45(万元)
从事兼营劳务又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或企事业单位,如果当年混合销售
行为较多,金额较大,企业有必要增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超过年销售额的50%,
就可以降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不纳增值税,从而增加企业现金流量。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
货物,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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