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运用案例依法点击偷税伎俩(二)
录入时间:2003-1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8/2003信息】 5.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是否应计
入销售额
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单位货物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对
于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是否应计入销售额,税法规定: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
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的货物的适用税率
征收增值税。
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和逾期未归还的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
额计征增值税。
在此应当注意的是:
第一,所称“逾期”是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
入销售额征税。对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
放宽逾期期限。
第二,包装物押金不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已并入
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经税务机关识伪系统认证无误的专用发票的扣联,必须在符合增值税征收管理有
关规定的条件下,企业方可作为扣税的凭证。对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进
行骗税的,税务机关有权停止其抵扣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案例61] 深圳欣起成功实业公司于1994年1月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主营
小五金标准件、橡胶制品,兼营建筑装潢中介业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
1995年1月起,该公司将其六面房经营交由丁成经营,经营品种为该公司的主营项目,
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签明条款:“深圳欣起成功实业公司向丁成提供六面房经营
并提供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确保丁成正常营业;丁成自己经营、
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债权债务由丁成自己负责,与深圳欣起成功实业公司无关;丁
成每年须向深圳欣起成功实业公司交账,深圳欣起成功实业公司开具收款收据,次月
10日前输出纳税申报。
[案例62]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
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确定属于租赁、承包经营主要看以下几个要素:
一是承包人在财务上独立核算,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二是
承包人对其经营成果享有权和支配权,只向原企业上缴利润和承包费等。
1997年1月国税稽查人员对深圳欣起成功实业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疑点,经
查证后依照现行法规政策,认定丁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且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
格,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对深圳欣起成功实业公司则作出如下处
理:
①将发票提供给丁成使用,属转借发票行为,应按相关规定,对深圳欣起成功实
业公司进行经济处罚;
②丁成提供给深圳欣起成功实业公司的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予认可;
③按丁成使用深圳欣起成功实业公司发票所开票面金额,补征入库。
[案例63] 深圳润成石油制品销售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柴油、机油等油品的批
发、零售业务,经市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995年3月,国税稽查人员在实地调查研究时发现,该公司仓库里存放着大量油
桶,经询问后得知是为零星客户便民措施。在售油时向客房提供出借油桶的服务,每
只油桶收取租金80元,回收期限为1年。稽查人员进一步检查“其他应付款——应付
包装物押金”明细账,发现尚有贷方余额。结合“包装物——油桶”库存情况,逐笔
核对记录的业务发生情况,查实该公司共购入油桶1万只,全新未用油桶4000只,周
转使用已收回的旧油桶1200只,周转使用尚未收回的油桶4800只,只收取押金金额
38.4万元,经与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相核对,发现其中4040只油桶已超过一年的回收
期限,相应的押金32.32万元,应转作商品销售收入并计征销项税额。
[案情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总则的规定》,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
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公司对逾期包装物押金长期
挂账,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已构成偷税行为。当地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
增值税款46960.68万元,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该公司根据这一处理决定,调
整账务如下:
①结转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押金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包装物押金 323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6960.68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76239.32
②缴纳所偷税款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46960.68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46960.68
贷:银行存款 93921.36
对包装物押金的检查是增值税检查的重要内容。在实际工作中不可只注重对主营
业务收入的检查,否则会使类似逾期包装物押金等应纳增值税的收入得以逃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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