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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左右为难难在理解有误

录入时间:2001-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1信息】 日前,广州的一位财务会计打来电话,讲 述了一件令她所在的A企业左右为难的事情,希望能够为其“排忧解难”。 这位女士所在的企业成立于2000年10月,是由B、C、D三方出资组建而成的商贸 有限责任公司。A企业注册资金1200万元,其中B、C企业是以货币资金进行的投资, 而D企业则是以实物——120万元(含税)的家用电器进行投资,其投资额占A企业整个 注册资本的10%。但是,到今年的8月末,D企业120万元的家用电器在近一年的经营 期内未能售出。此种情况将使A企业的商品库存造成积压,流动资金周转速度减慢, 资金利润率低下,从而也严重影响了该企业三方投资者的合作积极性。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经过B、C、D三方投资者协商,D企业同意用120万元的货币 资金与家用电器商品等额进行替换,用货币出资代替实物出资。然而,令这家商贸有 限责任公司左右为难的是,这种替换将加重A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因为用等额的资金 替换等额的商品,从会计分录所反映的科目来看,必将是库存商品的减少,货币资金 的增加,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会把这种行为视同为销售,要求该企业如实计提增值税销 项税金为:120÷(1+17%)×17%=17.44万元。这样,导致该企业实际上没有增加 收入,却需要缴纳17万多元的增值税。 该会计问:上述情况该如何筹划? 下面,结合该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分析。实际上,该会计的理解是不正确的。 因为该企业收到出资者D投入的家用电器时,其评估确认的不合税价值为102.56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税款为17.44万元,这属于A企业的进项税额,其已经抵扣。 近一年后,因为D企业用120万元替换那批家用电器,A企业将把家用电器还给D企 业。此时,有两种处理方式:作正常销售或者按进货退回处理。 如果按照正常的销售货物处理,A企业必须计提17.44万元的销项税。其当初的 进项税额为17.44万元,可见,进项税与销项税相等,其并没有多缴税。 此外,A企业处理这批货物的方式还可以采取进货退回的方式。我们知道,对于 正常的货物购销,销货方经常会发生销货退回的情况,对于购买方就是进货退回。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国税发[1993]150号)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 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在购买 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 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 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会计依据。”该通知还明确指出:“销 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 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 销货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 凭证。”根据上述规定,A企业可以如实向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反映该企业的实际经营 情况,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出的“证明单”。D企业取得“证明单”后,就可据此向A 企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D企业可以扣减当期销项税额17.44万元,A企业扣减 当期进项税额17.44万元。 总体上说,上面两种处理方式对两企业的影响差别不大。差别在于,仅就这一项 行为来说,按正常销售处理,A企业计提17.44万元的增值税销项税后,相应会缴纳 总额为10%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就是多缴纳1.744万元的税费,对A企业不利; 按进货退回处理,D企业当初移送家用电器时,因为视同销售而缴纳的1.744万元的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能退回,对D企业不利。 此外,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即出资的家用电器此时价格大幅下降,原价120万元 的家用电器可以作价60万元,两种处理方式的结果就会不同。 按销售处理,A企业计提销项税额8.72万元(60÷1.17×17%),获利51.28万 元,其已经抵扣的17.44万元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产生进销项税额的差额为8.72 万元,实际获利60万元。D企业要达到120万元的出资,需要再补60万元,同时D企业 获得那批家用电器,取得8.72万元的进项税额。 此时如果按进货退回处理,D企业拿出120万元,获得那批家用电器,当初抵扣的 17.44万元的销项税额可以转出。 通过以上分析,在不同的情况下,用货币替换实物出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选 择。(a20011106007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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