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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来水等产品应选择计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3/2001信息】 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 自来水、建筑用沙土、石料等产品缴纳增值税的方法,可以任纳税人选择销项税额减 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选择的原则应主要从以下 两方面考虑: 第一,影响经营的程度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后,按6%或4%的征收率计税,最多只能按实际税 额让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购货方相对抵扣税款不足的情况,这就要考 虑影响经营的程度。假设销售对象主要是个人消费者,或非增值税纳税单位,则宜选 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销售对象主要是增值税纳税企业,尤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 业,显然会影响正常经营,所以慎重选择计税方法很重要。 第二,税收负担的状况 如果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的税收负担率大于6%或4%,则宜选择简易计税 方法;反之,则宜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 例如,某水厂生产的自来水,其销售对象主要是居民饮用,即个人消费,企事业 单位用水所占比重较小。该厂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2000年, 该厂全年销售额为2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很少,取得电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 的进项税额为7.5万元,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为250X13%-7.5= 25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25÷250×100%=10%,其税负明显高于6%的征收率。如果 2000年该厂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节税10万元(25-250×6%)。可见,选择 不同的计税方法相当重要。(a20011113007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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