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增值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1-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2001信息】 随着市场改革的深化,企业制度的不断更
新,以及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许多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尽可能地
降低税收成本,从而获得更多的经营效益,税收筹划便受到企业的普遍关注和采用。
所谓税收筹划,它是纳税人(法人、自然人)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
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
“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筹资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
对策。
增值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它具有涉及面广、税收量大的特点。搞好增值税的
筹划,对于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意义甚大。为此,介绍几种基本的筹划方法,以供探
讨。
一、计税方法的选择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
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
续生产的砖、瓦、石灰等产品,可以任纳税人选择购进扣税法,即销项税额减进项税
额的计税方法,或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经选择一种计税
办法后至三年内不得变更,其选择的原则,应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一是影响经营程度。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6%的征收率计税,只能按实
际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带来购货方相对抵扣税款不足的情况,这就要考虑影
响经营的程度。如果对象主要是个人消费者,或非增值税纳税单位,则直选择简易计
税方法;如果销售对象主要是增值税纳税企业,则要慎重选择计税方法。
二是税收负担状况。如果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出的税收负担率大于6%,
则直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反之,则直选择购进扣税法计税。
举例说明:
某建筑材料生产厂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对外进行销
售,该厂年销售额为300万元,同时支付水费、电费各20万元,电费进项税额
3.4万元,水费进项税额26万元,均获取有增值税发票,计算该厂应纳的增值税
额。
若按购进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300x17%-(3.4+2.6)= 4
5万元,增值税负担率= 45÷300x100%=15%>6%。
通过计算可以看出按购进扣税法计算的税负明显高于6%的征收率,故宜选择简
易办法计税,其应纳税额=300x6%=18万元,则该厂可节税 27万元。
二、加工方式的选择
生产企业经常会遇到经销加工与纯粹加工的选择问题。所谓经销加工,指产品和
原料均作价结算的加工方式。所谓纯粹加工,指仅结算加工费的加工方式。其选择的
原则,应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一是毛利因素。毛利在此特指产品销售额减去原料成本的差额。哪种毛利大,就
应选择哪种加工方式。
二是税收因素。如果接受原料时,能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且计
算的应纳税额小于按仅结算加工费方式计算的应纳税额时,则直选择经销加工方式。
当然,两种因素要综合比较后,再确定选择哪种方式。
举例说明:
甲卷烟厂委托乙卷烟厂加工生产烟丝5吨,对方商定,如果采用经销加工生产方
式,由甲烟厂供应烟叶6吨,每吨作价 1800元,烟丝每吨 3200元,且不能
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采用纯加工生产方式,每吨烟丝支付加工费800元,供
应的烟叶不作价。乙烟厂电费等可抵扣的税额为500元。
则分别计算的结果如下:
(1)采用经销加工生产方式
毛利额=销售额-原料成本=3200x5—1800x6=5200元
乙厂应纳增值税额=3200x5x17%-500=2220元
(2)采用纯粹加工生产方式
毛利额=加工费收入=800x5=4000元
乙厂应纳增值税额=4000x17%-500=180元
通过上述两者相比,乙烟厂采用纯粹加工生产方式要比采用经销加工生产方式节
税2040元(即:2220-180)。
三、视同销售的不同记账方法的选择
所谓现同销售,主要是指企业将自产产品不是直接投放市场销售,而是用于对外
投资、捐赠,或是用于本企业的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行为。这在客观上相当于变相
货物销售,根据增值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当依率计征增值税。
视同销售在财务处理上,可采取两种方法:
一是采取记销售收入同时计税的方法。它是一种按正常的销售程序核算,即按售
价记销售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金,再按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二是采取不记销售收入,直接计税的方法。它是不通过销售收入账户核算,直接
按成本结转,同时按售价计提销项税金。
对纳税人来说,究竟选择哪一种记账方法,才能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低化,这是
纳税人最为关心的问题。
下面举例进行分析比较:
华泰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某年1月份领用A产品一批,用于建造职工幼儿园,
该批产品实际成本150000元,不含税销售价230000元。同年10月份完
工并交付使用。假定其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4%,则其账务处理如下:
(1)采用记销售收入的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269100
贷:产品销售收入2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100
10月份,工程交付使用时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269100
贷:在建工程 269100
(2)采用不记销售收入的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189100
贷:产成品——A产品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100
10月份,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89100
贷:在建工程 189100
(3)年终汇算应纳所得税的计算
上述两种方法相比,显然前者比后者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上多出了80000元,
故在当年前者便可多计提折旧 320元(即:[80000x(1-4%)/(20
x12)]x1)
采用记销售收入法的应税所得额=收入-成本-折旧= 230000-150
000-320=79680元
应纳所得税额=79680x33%=26294.4元
采用不记销售收入法应调增的应税所得额=售价-成本=230000-150
000=80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80000x33%=26400元
通过计算结果表明,选用第一种方法可少交企业所得税105.6元(即264
00-26294.4),对于纳税人而言,选用第一种方法(即记销售收入法)最
划算。
因此,一般选择记销售收入同时计税的方法较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