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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利息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5-01-2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7/2005信息】 筹资利息的筹划  我国财务制度规 定,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费用,除为取得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 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   个体户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 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由此可知,个体户发生的与 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时,计入购建资产 的价值。除此之外,个体户在筹建期间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不论其在会计上如何处 理,均应计入开办费,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而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筹 资利息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   众所周知,开办费和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必须分期进行摊销,不能作为财 务费用进行扣除,从而不能冲减当期的利润,以达到节省税收的目的;但财务费用却 是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的。因此,为了实现纳税筹划,个体户应尽可能地将开办费、 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虽然从长远来看,将开办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分期进行摊销和将其作 为财务费用直接冲建当期损益,最终结果是一样的,但是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将 这部分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会直接减少其经营所得,使得个体户少缴个人所得税 款,相当于从国家获得了部分无息贷款,使得其经营状况大为改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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