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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该怎样进行税收筹划(一)

录入时间:2005-01-2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8/2005信息】 企业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 在西方国家己有很长的历史,不仅被政府认可,而且在会计主体中应用十分普遍,甚 至已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但在我国税收筹划却似“小荷才露尖尖角”,还仅仅处于 探索、研究和推行的初始阶段。尽管如此,人们对税收筹划的热情却一直在升温,“ 税收筹划”这个词越来越受到媒体的关注,“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 精明者进行税收筹划”的说法,令人们对税收筹划产生诸多遐想。那么什么是税收筹 划,它与偷税、避税有何区别,开展税收筹划有什么意义?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应当坚 持什么原则,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税收筹划    就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般认为,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 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 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前 提是不违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少缴税款。它包括采用合法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 采用非违法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负转嫁筹 划。    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 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 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 调,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税,但节税是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 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    以上关于税收筹划的定义,基本反映了税收筹划的内涵,但还存在不足之处,即 税收筹划的目的表述不当。    无论是广义定义中的“少缴税款”,还是狭义定义中的“节税”,都不应成为税 收筹划的目的。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内容,它应当服从和服务于企业财务 管理的目标。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在一般情况下,“少缴税款” 或“节税”能够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但这并 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单纯为了“少缴税款”或“节税”,可能会对企业的生 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现金流量的下降和企业价值的降低。比 如,我国增值税目前还属于生产型,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果向企业提供一份筹划方案,建议购进零部件,然后企业自制需要的固定资产,因 为自制固定资产所需零用料、零部件的增值税,可以从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可行性,也确实达到了“少缴税款”或“节税”目的。但是,这种 方案企业能采纳吗?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如果仅仅为了少缴 几个增值税就土法上马,自制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往往是得不偿失的。要知道, 企业产品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如果产品质量下降,则因 “节税”而增加的现金流量可能会远远低于因产品质量下降而减少的现金流量。因此, 税收筹划的真正目的不是“少缴税款”或“节税”,而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 说,判断税收筹划是否成功的标准不是能否“少缴税款”或“节税”,而是能否实现 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合法性上看,偷税是指纳税人明确违反税法的减轻或者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偷税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 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 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 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 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税收筹划则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利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做文 章,以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的的行为。因此,税收筹划 既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从行为发生时间看,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 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具有事前筹划性特点。而偷税是在 应税行为发生以后所进行的,是对已确立的纳税义务予以隐瞒和造假,具有明显的事 后性和欺诈性特征。    在实践中,税收筹划与避税的界限往往难以比较清晰地界定。避税是指纳税人使 用合法手段逃避或者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虽然合法,但这种行为背离了国家税法的 立法意图,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在对待避税的态度上,各国情况并不一样。如有的国家认为,税收不能以道德名 义提出额外要求,应根据税法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税收义务,只要不违法都应允许,不 必划分什么是避税、什么是税收筹划。有的国家则把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 将其中的正当避税称之为税收筹划,在法律上不予反对。我国对避税的概念在法律上 未作表述,只散见于税收的政策文件和人们的理论探讨文章之中,普遍的看法是反对 非法避税,默认合法避税。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位官员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所说的一 句话很有代表性:“税收筹划是光明正大的,而避税是不倡导的,避税走偏一步就可 能是偷税。”也正因为税收筹划既合法又敏感,让人既跃跃欲试又本能地警惕,所以 它被形象地冠以“黑玫瑰”的名号。    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属于主观上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实践中 不应提倡鼓励。面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国家一方面可以采取完善税法、堵塞税法漏 洞的措施,使纳税人无机可乘;另一方面可以在法律上引进“滥用法律”的概念,对 纳税人完全出于避税考虑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不予认可,并将其视为纳税人滥用了自己 的权利,从而在实际的征管中进行“反避税”研究和稽查。    税收筹划的效应    由于收税与节税本身存在天然矛盾,而税收筹划的节税指向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偷 逃税,也容易引起税务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反感,所以,税收筹划在国内并没有获 得普遍认知和接受,这些都导致了税收筹划往往只能偷偷摸摸地进行,做得多,说得 少。许多从事税收筹划的纳税人或中介机构也不愿意宣传他们的经验和成绩,怕自己 成为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对象。    其实,税收筹划同世界上任何事物一样,有利有弊,关键是要看利大于弊还是弊 大于利。我们不否认税收筹划的存在可能会在短期内导致国家税收收入下降,但我们 还应当看到税收筹划有利的一面,不能只看到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 从而导致对税收筹划的错误判断。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税收筹划的微观效应和宏 观效应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税收筹划在微观效应上可以体现为四点:    第一,有利于企业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 其天性。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不仅要求总收入大于总成本,而且要求总收入与 总成本之间的差额最大。在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要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 使总成本最小化。企业的总成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内在成本,即外购原材料、外购 燃料、外购动力、支付工人的工资和津贴等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 用等期间成本;二是外在成本,即国家凭借其权力按照税法规定强制、无偿地对企业 征收的税收。减少内在成本可提高企业总体的经济效益,减少外在成本同样可以提高 企业的总体经济效益。因此,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 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将减轻税收负担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目标,而税 收筹划则是企业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便利的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是税收筹划的 最主要、最直接的受益者,税收筹划的最大功效是满足了企业降低纳税成本的需要。   第二,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企业和个人纳税意识。    企业要想进行税收筹划,只有深刻理解、掌握税法,才能领会并顺应税收政策导 向,做出理性抉择。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经济占统治地位,国有企业统收统支,“大 锅饭”效应较为普遍,经济主体法制观念不强,使得企业和个人或不关心税制,对其 中条例不闻、不问、不懂;或全凭人情关系,以言代法,以言代税,税收意识淡薄。 可见,税收意识的增强,基本前提是了解税法、学习税法,而税收筹划以经济利益为 目标,能引导企业自行完成这一过程。从现实征纳过程中也不难看出,税收筹划进行 得早、搞得周全的企业(如某些三资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其纳税意识、纳税行为 均令征管机关满意。    第三,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首先,企业在进行各 项财务决策之前,进行细致合理的税收筹划有利于规范其行为,制定出正确的决策, 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有序运行,经营活动实现良 性循环;其次,筹划活动有利于促使企业精打细算、节约支出、减少浪费,从而提高 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再次,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税收的法规、 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一定的适用性、相对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企业要达到合法“节 税”的目的,必需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只有如此,才能 使筹划的方案得到最好实现。因此,开展税务筹划也有利于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 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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