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该怎样进行税收筹划(二)
录入时间:2005-01-2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8/2005信息】 税收筹划在宏观效应上也可以体现为
四点:
第一,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国家宏观调控的效率。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结构、国民收入分配等的一个重要工具,纳税人的税收
筹划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过程。当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税基
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投资、筹资、企业制度改革、
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时,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客观上却使自
己的生产、消费活动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引导下,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产品结构
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
合理配置。由此可见,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愈周密,国家的税收调控愈到位,这对社会
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要远远大于纳税人所获得的减税效益,这应当说是一种“双赢”
的结局。
第二,税收筹划有利于完善税制,促使税法质量的提高。
虽然税收筹划是对不完善、不成熟税法的挑战,但同时也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
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对政府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
善性的检验。因此,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指出了税法建设和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
方面。根据这些信息,国家可以改进有关税收政策和完善现行税法,从而促使国家税
制建设向更高层次迈进。
第三,税收筹划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长期持续增长。从短期来看,税收筹划使
纳税人减轻了税收负担,从而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下降。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国家
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经济结构的优化,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而税收法
律制度的完善,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所以,最终的结果是使国家财政收入随着经
济的发展、企业效益的提高而同步增长。
第四,税收筹划的推行,突出了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有利于增加税收征管透
明度。同时,由于第三方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的介入,形成了对企业和政府行为的并
行监督,使双方能明智地采取合作态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恪守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有助于税法公开、公正地执行。
企业税收筹划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西方国家被视为智慧者的文明行为的税收筹划,在我国过去较长时期内却被人
们视为神秘地带和禁区,直到1994年我国第一部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
福州市税务学会会长唐腾翔与唐向撰写的《税收筹划》的专著由中国财经出版社出版,
才揭开了税收筹划在我国的的神秘面纱。该书把税收筹划和避税问题从理论上予以科
学的界定,正确区分了避税与税收筹划的界限,引导企业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并提醒
企业必须遏制避税。6年后,在《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上,出现了“筹划讲座”专
栏。税收筹划由过去不敢说、偷偷地说,到现在敢说且在媒体上公开地说,是一次社
会观念与思维的大飞越。
现今,税收筹划已经开始悄悄地进入人们的生活,企业的税收筹划欲望不断增强,
筹划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而且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日益改善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
增强,税收筹划更被一些有识之士和专业税务代理机构看好,不少机构已开始介入企
业税收筹划活动。北京、深圳、大连等税收筹划较为活跃的地区,还涌现出不少税收
筹划专业网站。社会上的各种有关税收筹划的培训班也异常火爆,人满为患。似乎税
收筹划是一座金矿,只要进去人人都会有所收获。其实,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政
策性很强的工作,筹划适当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如果筹划失当,则可能
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面对这股新兴的“税收筹划”热潮,企业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开展税收筹
划时,不能盲目跟风,应当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
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符合现有的法律规范,即所做的税
收筹划活动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使税务部门提出异议,也能坦然面对。当然,我
国税收法律体系复杂,有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也有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
还有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发布的“财税字”、“财字”,更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
税字”、“国税函发”、“国税明电”、“国税内电”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和各省、
地、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发布的“XX字”文件,如何把握这些法律和文件,原则
上要遵循《立法法》的规定,具体还要看税收环境,这些全靠税收筹划者对税收立法
背景的了解和职业经验;二是要注意税法的新变化。就我国而言,税法是相对稳定的,
但也在经常性地做一些微调,出台一些补充规定。自20世纪90年代初税种改革后,
我国税法的大框架没有发生变化,然而微调一直在进行之中,每年都有变化。进行税
收筹划就要时时注意税法的变化,不论是自己制定计划还是借鉴别的企业的经验方法,
都要注意“时效”问题,否则“合理”就完全有可能演变成“违法”,避税也就可能
演变成偷税。
第二,合理性原则
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如果构建的
事实明显不合理,不但容易被税务机关查出,也会无法自圆其说,难以解释,导致税
收筹划不成功。
构建合理的事实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不能构建的事实
无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业的做法照搬到本行业。行业不同,对构建事实的要求就
不同。比如,生产啤酒、食品、洗涤剂的公司,其销售对象均为个体代理商,大多数
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其只关心价格,这就给利用让利、运费等分解销售收入提供
了广阔天地。相反,如果把这些办法搬到生产原材料的公司,就明显不行,因为其销
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购货方也要抵扣;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有
的产品附加值低,且大宗笨重,销售半径受到明显限制,在利用运输费分解销售收入
时就要注意,不能让发生的运输费所产生的运输半径,超过正常的、合理的半径,否
则就是虚假事实;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
在现代经济运行中,股权投资活动非常频繁,合并、分立、兼并已是正常行为,在此
过程中形成大量税收问题,税收筹划空间大,但也较困难。《合同法》、《会计法》
等其他经济法规也约束我们构建合理的事实,如果不遵守就无法通过,税收筹划也就
不成功。
总之,构建事实要合情合理,更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所设计的方案一定要因时
因地而宜,不能一概照搬照套。
第三,事前筹划原则
要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
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
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
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
由于纳税人的上述筹划行为是在具体的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因而这些活动或行
为就属于超前行为,需要具备超前意识才能进行。如果某项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
税结果也就产生了。当纳税结果产生后,纳税人如果因为承担的税负比较重,利用隐
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去改变结果,最终会演变成偷逃国家税款行为,会受到相应
的处罚。
比如,在企业筹资活动中,企业可采用多种筹资方式、从不同筹资渠道获取所需
资金。从筹资渠道上,可以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负债筹资的筹资方式主要包括
银行贷款、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借款、融资租赁及发行债券等。权益筹
资的筹资方式主要包括发行股票和利用企业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等。筹资渠道不同,
资金成本不同,所产生的税收效应也大不相同。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负债筹资所付
的利息可以计入当期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所以负债筹资所需支付的利息可以起到
“税收挡板”的作用。例如,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的情况下,企业支付了
100万元的利息,要减少应税所得100万元,从而减少所得税33万元,即
100万元的利息支出,实际上企业只承担了67万元。而按照规定普通股股息的支
付处于税后利润的分配环节,不能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即实际支付数额与承担数
额一致,如果企业支付100万元的股息,则实际承担的也是100万元。这两者差
别导致了负债和权益资本对企业的税收成本和企业价值的不同影响。由此推论,在一
定的负债范围内,企业负债越多,税收的屏蔽作用越大,企业的税收负担越小。而许
多企业,总是在进行年初财务预测和资金筹集决策时,不考虑税收筹划问题,而是到
临近年底需要汇算缴纳所得税时,才想到考虑节税的问题,而这时筹集的资金已注入,
企业的资本结构已经确定,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已无法改变。于是,就采取譬
如把权益资本(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通过做账改头换面为内部职工集资款,然后再
试图通过利息的税前列支来降低所得税负担等办法来进行“筹划”,可是,这种靠做
假来进行的“筹划”方式,是免不了被税务机关制裁的。
第四,成本效益原则
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
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
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
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
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
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
利益的下降。
比如,尽量推迟纳税是税务筹划一贯的目的,有人就依此提出企业所需的原材料
等外购货物应当尽早购进,这样企业在早期就可以多发生一些进项税额,少纳增值税。
尽管企业后期的外购货物会减少,进项税额下降,从而企业要多纳一些税,但企业仍
可以从上述推迟纳税中得到益处。无可置疑,这种筹划办法确实可以给企业带来税收
上的好处,但是税法规定:工业企业未入库、商业企业未付款,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
得抵扣。如此一来,企业如果想用尽早购货的办法推迟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可能面临
库房紧缺、存货占压大量资金、管理费增加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使这种税务筹划办法
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
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第五,风险防范原则
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
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
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首先是要防范未能依法纳税的风险。虽说企业日常的纳税核算是按照有关规定去
操作,但是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精神缺乏准确的把握,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偷逃税款而
受到税务处罚。其次是不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体性,企业在系统性的税收筹划过
程中极易形成税收筹划风险。比如有关企业改制、兼并、分设的税收筹划涉及多种税
收优惠,如果不能系统地理解运用,很容易发生筹划失败的风险。另外税收筹划之所
以有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比如,在较长
的一段时间里,国家可能会调整有关税法,开征一些新税种,减少部分税收优惠等。
为此企业必须随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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