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建立税务代理制度的意义和原则
录入时间:2004-03-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3/2004信息】 第14章 专人理税--借助税务代理进行税
收筹划
近些年来,税收筹划的专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特别是面对社会化大生产和日益
扩大的世界市场,税法日益复杂严密,仅靠企业财务部门有限的几个办税人员的力量
进行税收筹划已经显得远远不够了。
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人类社会必然由自然经济的自给自足,发展到商品经济的
社会分工,并且逐步进入商品经济的高级形态--市场经济。社会分工当然是生产力发
展的要求,而其实质是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它首先表现为组织范围的扩大化,一系
列国家政权机构出现,垄断趋势加强,另一方面表现为组织结构的明细化,各种独立
的中介机构出现,专业趋势加强。如果将这个理论具体应用到税收政策的分析上,简
单说来,税务局便是国家政权的载体,而中介机构就非税务代理机构莫属了,因此,
在理论上,税务代理的存在是必然的。
再来从法律的角度看一看,法律上所定义的税权包含税收立法权(由立法机关享
有)、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政策制定权(由行政机关,特别是税务局享有),而税务代理
权不在税权范围内,它是由纳税人委托代理而产生的独立的权利,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就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
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由此看来,税务代理的存在是必然的。那么,在税务代理的过程中,代理方处于
征纳双方之外,他必须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按照国家的税收法律,为纳税人进行
税收筹划。
14.1 建立税务代理制度的意义和原则
税务代理制度,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代
理纳税人办税的一项制度,是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环节。税务代
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税务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纳税事宜的民事代理行为。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是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
重大突破性举措,也是包括计税、纳税、税收核算和监督等在内的企业税务财会工作
所面临的需要认真学习和尽快适应、掌握的一项内容。
税务代理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多层次征税制度的形成而逐步建立和发展
起来的,是目前国外较普遍实行的社会化办税形式。其中,建立较早、专业化程度较
高的、较规整完善的首推日本的"税理士制度"。日本之所以建立税务代理制度,主要
是基于本世纪初以来,商品经济迅速发展,课税对象不断增加,计算复杂,税收政策
和法令繁多,许多纳税人常常埋头于经营,不熟悉税收法规和财会业务,难以正确处
理复杂的纳税事项,而税务人员又往往因纳税者缺少税务知识和健全的财会资料而随
意向纳税者征税。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纳税人的企业逐渐意识到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
于是,有人本着按税法合理纳税的目的,开始把纳税及其有关的财会业务委托给一些
从税务和财政会计部门退下来的业务素质好、人品可靠的职员代办,由这些人帮助纳
税人建立账簿,进行税务财会核算,并用掌握的税务知识指导企业的经营。税务代理
由此产生。税务代理的出现,为企业的正常经营提供了帮助,也使得企业在税收筹划
这一问题上有更大的运作空间。
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性的中介事务,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人以及国家
的利益关系。因此税务代理制度的建立,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自愿原则。税务代理行为发生的前提必须是代理双方自觉自愿的,即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有委托和不委托的选择权,有选择代理人的权力。代理人也有选择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权力。双方是合同契约关系。
2.公正原则。税务代理人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以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作出的决定,代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理人既要对委托人负责,又要对国家负责。因此,代理行为必
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符合委托人的意愿,任何偏向行为都是欠公正的。
3.严格管理原则。税务代理人及其工作机构是社会服务性的中介人和中介机构,
应独立行使代理权限。但为保证代理人能正确行使代理权限,保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必须对此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包括明确代理的范围,
代理人资格的认定,代理权限以及代理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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