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企业税务代理人的选择及税务代理的范围--企业税务代理人的选择
录入时间:2004-03-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3/2004信息】 14.2.1 企业税务代理人的选择
企业作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办纳税事项或税收财会业务,首先必须选择
符合一定条件、具有法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税务代理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的范畴。税务代理人应是具有
一定资格的实施税务代理行为的自然人。
税务代理行为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必须是具有财税、会计、
法律知识的专门人员才能担任。同时,代理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益及税收秩序的正常化,税务代理人必须经省以上税务机关
批准,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工作监督。为此,我国对税务代理人的资格限定在:
经统一考核合格者,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具有一定技术职称连续在税务部门从事实
务工作在一定年限以上者(即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
职称或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20年以上者)。并对具有考试资格的条件也作了规定(这
些规定有的是参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资格条件确定的。其中包括:具有经济类、
法学类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经济、法律工作3年以上的;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
专业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8年以上者;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具有同等学识能力和
资格的)。考虑到律师可以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直接具有税务代理资格。考虑到在
税务第一线的干部经过一定时间的工作实践,具有比较丰富的税收工作经验,具备实
施税务代理行为的能力,因此,对一些特殊条件的税务干部也享有不需经过统一考试
就能取得代理资格的待遇。
企业选择的税务代理人,必须持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做,省、自治区、直辖市
税务局发放的税务代理许可证。因为按照规定,符合税务代理人条件的人员,必须向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代理人申请表,经县税务局(分局)审核
同意,报省以上税务机关审批后给予注册登记,发给税务代理许可证,方可正式具备
税务代理人的资格,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同时应当注意,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不具有税务代理人资格:
1.未成年人;
2.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被处以监禁以上刑罚,自其刑罚执行或不再执行之日起,未
满3年者;
3.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之日起未满3年者;
4.被取消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者;
5.在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任职并领取薪金者;
6.依法被取消税务代理资格者;
7.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它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
企业选择税务代理人还应注意通过新闻媒介了解税务代理人代理资格的变化。根
据《税务代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税务代理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县税务局(分局)
报经省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注销其税务代理登记,收回税务代理许可证:
1.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税务代理许可证的;
2.因健康原因不能从事税务代理工作1年以上的;
3.依法被取消税务代理资格的;
4.已死亡的;
5.已不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6.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
县以上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许可证实行定期验证制度,一般1年验证1次。
税务代理人办理注册登记或注销登记,均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