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筹资渠道的税收筹划——精选案例(利用银行贷款进行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3-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5/2004信息】 精选案例
利用银行贷款进行税收筹划
利用银行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减轻税负的一个途径,因为企业归还利息后,
企业利润数量有所降低,实际税负比未支付利息时要小。
例如,某厂利用10年时间积累起1 000万元,用这1 000万元购买设备,进行投资,
收益期为10年,每年平均盈利200万元,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
该厂盈利后每年平均纳税:200×33%=66(万元)
10年纳税总额为:66×10=660(万元)
如果企业不是自己积累资金,而是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则该厂为积累达
1 000万元所需要的10年时间可以节省下来。假如在这积累资金的10年里,企业从银
行贷款投资,贷款投资额为1 000万元,年平均盈利仍为200万元,利息年支付15万元,
扣除利息后,企业每年盈利185万元,这样企业每年纳税额为:185×33%=61.
05(万元)
10年纳税总额为:61.05×10=610.5(万元)
银行利息按15%税率纳税,银行年纳税为:
15×15%=2.25(万元)
10年共纳税2.25×10=22.5(万元)
显然,对该厂来说,以贷款方式进行投资有许多好处。该厂可以提前10年进行它
所需要的投资活动;贷款使企业承担的资金风险减小;企业税负减轻了。金融机构计
算利息的方法及比率比较稳定,浮动幅度比较小,而且由于金融机构自身的性质,金
融机构与企业之间实行某种形式的默契和互利,要比企业之间实行互利困难一些,特
别是在节税这一问题上。
若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达成某种协议,由金融机构提高利率,使企业计入成本的
利息增大,还可大大降低企业承担的税负。同时金融机构以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
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贷款等,也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从纳税角度分析,自我积累筹资方式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
的税收负担,贷款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企业、经济组织之间拆借所承担的税收
负担,而相互融资承担的税负又大于社会筹资承担的负担。这是因为从资金的实际拥
有或对资金风险负责的角度看,自我积累最大,社会集资最小。从节税角度看,以社
会集资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因为社会集资容易使应纳税利润规模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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