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筹资渠道的税收筹划——租赁筹资的税收筹划(下)
录入时间:2004-03-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4/2004信息】 分析
对于方案一,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
业税。若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 000÷(1+17%)×17%-85
=60.3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30×(7%+3%)
=6.03(万元)
由于征收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照购销合同征收
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1000×3÷10 000=0.3(万元)
甲公司获利=1 000÷(1+17%)-500-6.03-0.3
=348.37(万元)
若甲公司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即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企业),则: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 000÷(1+4%)×4%=38.46(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8.46×(7%+3%)=3.846(万元)
应纳印花税=1 000×3÷10 000=0.3(万元)
甲公司获利=1 000÷(1+4%)-585-3.846-0.3
=372.39(万元)
对于方案二,按规定应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国税发[2000]15号文件的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收回残值=585÷10×2=117(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800+117-585)×8%=26.56(万元)
按照国税发[1997]39号通知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以后,
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仍按原税率5%计征,提高3%税率的部分
子以免征。
另外,需说明的是,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每年下降一个
百分点,降到5%为止,即营业税税率2001年为7%,2002年为6%,2003年为5%。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00+117-585)×5%×(7%+3%)=1.66(万元)
另外,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
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
假设8年后,甲公司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那么,甲公司获利应该是:
800+200-585-26.56-1.66=386.78(万元)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①上述计算过程中,由于在两种租赁方式下,企业发生的费
用变化不大,故在计算企业获利时未考虑费用的减除。②在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获利时,
是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比较不难发现,选
择第二种方案税负轻,获利高。
事实上,由于科技的进步,设备的老化,客观上会使收回设备的变现值远远低于
设备的理论“剩余”价值,因此,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当通过寻找在企业获利相同
情况下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临界点来确定。
假定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为X,当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令800+X-
585-26.56-1.66=348.37
解得 X=161.59(万元)
由此可见,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61.59万元时,甲公司应选择方案二,
反之则应选择方案一。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将以上两套租赁方案与承租方分别洽谈,
按照对方提供的条件,结合预计可收回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然后再计算税负的高
低来比较其优劣。此外,对上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由于企业的进项
税额可一次性抵扣,而计算销项税额则按年分别计算,是否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应根
据各个企业应纳增值税的不同情况而定。
此外,在确定采用租赁的方式筹资时,拟订一份规范的租赁合同也是非常重要的。
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签订的经济合同内容必须合法才是有效合同,所以企业
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合同时,应该关注税法,有意识地遵循法律规定,这样不仅可以
大大降低风险,提高管理质量,而且最终还会为企业带来长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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