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下)
录入时间:2004-03-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4/2004信息】 对跨国投资者,还必须考虑有关国家因同
时实行税收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而导致对同一所得的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
定有关税收抵免的具体规定。这里,首先应区分有限纳税义务和无限纳税义务。
所谓无限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向一国政府不仅要就其从该国领域内所取得的收入
向该国缴纳有关税收,而且要就其来源于该国领域之外的所得向该国缴纳有关税收,
则该纳税人对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如果该纳税人只就其从该国领域内取得的收入
向该国纳税,则该纳税人对该国仅负有限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的负担者一般为一
国的居民(公司),有限纳税义务则一般针对于非居民(公司)。这样,跨国投资者对公
司注册国和经营地所在国的不同选择,对其总体税负水平将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来
讲,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对跨国投资的吸引力较大。
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来避免与消除国际间双重征税,其方法通
常有免税法、扣除法、低税法、抵免法等几种。
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司)征税时,只就其来源于国内的收入征税,
对其来自国外的收人放弃征税权,免于征税。这种方法是以承认非居住国政府地域管
辖权的独占为前提的。
扣除法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已纳的外国税款,允许其从来源于国外的所得中作
为费用扣除,就扣除后余额征税,这种方法所形成的税收负担,虽对重复征税的程度
有所缓和,但仍然重于对国内所得征税,因而不能彻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低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予以征收。
这也是一种减轻或缓和双重征税的方法。
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征税时,同样按国内税率计税,
但允许居民把已纳的外国税款,从国内应纳税款中抵扣。具体有三种情况:
(1)如果外国税率与国内税率相同,可以全额抵免;
(2)如果外国税率比国内税率低,只就其差额部分补征;
(3)如果外国税率高,则按国内的税率计算抵免。另外,还有一种被称为税收饶
让的抵免办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规定的税率补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跨国投资者所面临的国际间双重征税,有关国家能否免
除,对跨国纳税人构成不同的税收负担。在上述诸种方式中,负担最重的是国际重复
课征,最轻的是免税法。这就要求跨国投资者必须熟悉国际税收协定网络,了解有关
国家之间所签订的全面税收协定中关于免除双重征税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以进行投资
国别或地点的优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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