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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财务成果及其分配的税收筹划——利润用于再投资退税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3-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2/2004信息】 10.4.4  利润用于再投资退税的税收 筹划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 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 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再投资不满 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 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 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   (3)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 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 的60%。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这些规定指明:一是外资企业可以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将 其再投资开办企业的经营期申报在5年以上,如在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应申报在10 年以上,以取得再投资退税和“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二是申请百分之百退税时, 应主动申报再投资企业为技术先进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以多取得60%的退税款。 至于实际经营期短于规定期限或者3年后经认定不符合技术先进企业或产品进口企业 标准,只要是退还多退的税款,这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实际上起到了延期纳 税的作用,从而实现了税收筹划的目的。(可参见3.4.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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