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折旧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4/2004信息】 10.2 折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发挥作用而逐渐损耗,这部分因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
本中去的价值,就是固定资产折旧。
实际上,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过程,其目的在于将固定资产的所得成本按
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内进行摊销。它作为计算应税所得的一项
重要的允许扣除费用,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影响很大。一般来说,在其他因素相同的
条件下,折旧越多,绝对节减的税额就越多;在允许扣除的折旧额相同的条件下,折
旧期限越短,初期折旧越多,相对节减的税额就越多。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折旧制度和税务折旧制度有所不同,前者是用于会计核算,
后者用于税额计算,两者有时会有差异,但这种差异一般是一种时间性差异。税务折
旧制度为税法规定,它规定了几种可供选择的不同税务折旧方法,在税收筹划时必需
考虑到各种不同税务折旧方法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影响。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取直线法,并按固定资产原价和分类
折旧率计算。但是,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
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的确需要缩短折旧
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
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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