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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不同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选择

录入时间:2004-0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3/2004信息】 9.2  不同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9.2.1  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选择   目前,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 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 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看待,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 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纳税人甲经营一家商店,年盈利300 000元,该商店如按个人独资企业课 征个人所得税,依现行税制税后利润为201 750元[300 000-(300 000×35%-6 750)]该商店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33%,税后利润201 000元(300 000-300 000 ×33%)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纳税人甲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63 600元(201 000×35 %-6 750)。这样,其净得税后收益只有137 400元。与前者相比,多负担所得税64 350元(201 750-137 400)。面对公司税负重于合伙企业税负的情况,纳税人作出了不 设立公司,而办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如以下个体工商业户的形式设立)的决策。 纳税人甲的这一举动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未发生之前进行筹划,并达到 了节税的效果。   此外,企业在选择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时,还应考虑如下几占   (1)舍掉其他因素,就总体税负而言,合伙企业一般要低于公司制企业。因为前者 只征一次所得税,后者要重叠课征公司与个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这是合伙企业的税 收利益所在。   (2)在比较两种课征方法的税收利益时,不能仅看名义上的差别,更重要的是看实 际上的差别。例如,对公司课税是否实行各种形式的整体化措施?如果实行,就要测算 “整体化”后的实际税负。因为完全的整体化意味着重叠课征的消除,公司企业税负 与合伙企业税负便相互接近。   (3)要比较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的税基、税率结构和税收优惠等多种因素,因为综 合税负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以偏概全。就股份有限公司而 言,世界各国税法中奖励投资的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企业各项税收减免,主要是以股份 有限公司组织的生产企业为适用对象,企业以这种形式出现,自然可以享受优惠待遇。 若采用这种组织形式经营,在我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 股份制企业,股东个人所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个人所得,不征个人所得 税。以这点考虑,股份有限公司也有不少税收利益。   (4)如果合伙人中既有本国居民,也有外国居民,那就出现了合伙企业的跨国税收 现象,在这一情况下,合伙人由于居民身份即国别的不同,税负将出现差异,此时要 在预提方面,分析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税负差距,仔细计算。   总之,在投资地确定后,投资者必须全面了解投资地的相关税收政策。针对不同 的公司组织形式,估算出实际税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正确的投资决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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