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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及其筹划(精选案例)——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租赁、转让收益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4-0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0/2004信息】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租赁、转让收益的筹划   按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对企业出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 或减少资金、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由投资人一人做主。从权利和义务上看, 出资人与企业是不可分割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 足以清偿贷款的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这实际上将企业 的经营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正因为如此,《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投资者注 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作明确规定。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人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投资人的财产和企业的财产仍是有区别的:   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投资人申报个人独资企业,要申报出资,这 一出资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他财产不同;   二是企业应有一定稳定独立的资金,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三是将二者的财产加以区别,有利于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资金的增减不作特别要求,给纳税人通过增资或减资 以影响税额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 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不再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 税。《通知》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 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生产经营所得。其中,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 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 入、劳动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此项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将账面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或转让,其取得的 收益不再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而是并入企业的应纳税 所得额统一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但如果投资者将个人拥有的与企业的生产 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用于对外出租或转让,则“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征收个人所 得税。因此,如果投资者将可用于经营的财产投入企业(增资),或将其所有的财产从 企业账面中抽出(减资),就可以改变其财产出租、转让收益的应税项目和使用税率, 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现分别举例说明财产租赁、转让收益的筹划方案。   (1)财产租赁收益的筹划   某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度实现生产经营所得60 000元,另外,固定资产出租取得 收益18 900元(年租赁收入20 000元,与之相关的税费1 100元)。   如果该财产作为企业财产租赁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纳税,应纳税额为20 865元[(60 000+18 900)×35%-6 750]。   如果该财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租赁收益按“财产租赁所得”单独纳税, 则应纳税额为3 024元(18 900×80%×20%);“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为14 250元(60 000×35%-6 750),合计应纳税额为17 274元。   第二种情况比第一种情况减轻税负3 591元,应该选择第二种处理方法。在实际 操作中,如果该财产己作为企业财产,则投资者可通过减资的形式将企业财产变成投 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下同)。   (2)财产转让收益的筹划   某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度实现生产经营所得100 000元,另外,取得财产转让收 益41 700元(不动产原值15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约为8 300元)。   方案一:该财产作为企业财产,转让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纳税。应纳税 额为42 845元(141 700×35%-6 750)。   方案二:该财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转让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单独 纳税。应纳税额为8 340元(41 700×20%);“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为28 250 元(100 000×35%-6 750),投资者合计应纳税额为36 59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6 255元(42 845-36 590)。   上例中,如果财产转让价格为60 000元,转让税费约为3 300元,则转让收益为:   60 000-(300 000-200 000)-3 300=-43 300(元)。   两种方案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下:   方案一:应纳税额为13 095元[(100 000-43 300)×33%-6 750];   方案二:“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为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合计28 25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增加税负15 155元,应选择方案一。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纳税人根据需要通过增资或减资,将企业财产与个人 财产进行相互转化,可以改变适用税目、税率,从而改变税负。   应当指出,由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上例中 企业实现的生产、经营所得金额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以上计算只是说明一个 问题;分开或合并计算的税负不同,纳税人可以根据预期所得实现情况,通过对两种 方案的测算,选择一个税负较轻的方案,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函[2001]84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 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所得 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因此,对纳税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不可采取上述筹划策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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