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及其筹划(精选案例)——企业激励机制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4-0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0/2004信息】 企业激励机制的筹划
我国加入WTO后,争夺人才的竞争变得日益激烈起来。在外国资本即将大规模进
入中国市场的背景下,如何建立、实施一套完整有效的员工激励机制,吸引和挽留高
素质的人才,提高与外国资本竞争的能力,是各行业、各企业制定人世策略的重中之
重。
员工激励机制包括很多内容,工资薪金、职位升迁、股票期权、职业培训等都是
员工激励机制的组成部分。目前提高工资薪金是吸引优秀人才的一种最基本的办法,
但是仅仅靠提高工资薪金能否使员工享受到最大的利益呢?
众所周知,工资薪金所得要按照九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越高,交纳
的税也就越多。当累进税率中最高一级税率很高时,因提高货币工资而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的增长幅度,就会高于个人因提高工资而得到的税后收入增长的幅度,这时激励
机制就会因纳税而降低作用。
某高新技术企业欲以30万元人民币的年薪招聘一名技术总监,企业确定了两种薪
金支付办法,第一种方法是月薪1.5万元,其余12万元在年度终了以奖金的形式发放;
第二种方法是月薪2.5万元,年终没有奖金。
第一种方法:
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 000-800)×20%-375=2 465(元);
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 000×45%-15 375=38 625(元);
全年税后净收入=300 000-2 465×12-38 625=231 795(元)。
第二种方法:
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 000-800)×25%-1 375=4 675(元);
全年税后净收入=300 000-4 675×12=243 900(元)。
通过比较,第二种方式下的税后净收入高于第一种。但即使在这种支付的方式下,
技术总监的税后净收入也不足25万元,该项工资激励制度的作用在税收的影响下已
经打了1/6的折扣。在公民纳税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税后收入会成为越来越多的高
级人才在择业时比较的基础。如果公司想减弱税收对该项激励制度的影响,一是提高
年薪数额,使税后年薪达到30万元,但这无疑会加大公司的成本;二是采用非货币支
付办法,为员工提供服务。即在既定工薪总额的前提下,企业为员工支付一些服务的
费用,并把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从应付给该员工的货币工资中扣除,达到减少货币工资
的目的,在使员工工作、生活保持原有水平的基础上,降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仍然以上面的例子来说明情况。假设该企业在所在城市租赁一套三室两厅、设备
齐全的住宅,每月租金为4 000元人民币,该城市高级白领的年平均旅游支出基本为6
000元,个人需要的培训支出基本为6 000元。如果企业给予职工的全部是货币工资,
即使是按照第二种薪金支付方式,该技术总监的年收入扣除税金、房租、旅游支出、
培训支出等,个人可支配收人为243 900-4 000×12-6 000-6 000=183 900(元)。
若该企业招聘总监的报酬条件为月薪2万元,由企业提供一套设备齐全的三室两厅
的住宅,每年提供一次总额6 000元的双人旅游机会,每年给予个人额度为6 000元的
培训费用(由企业根据员工的需要,直接为员工支付费用)。则该技术总监全年需要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 000-800)×20%-375×12=41 580(元),在保持同样的消费
水平的情况下,扣除了税金支出后个人可支配收入为240 000-41 580=198 420(元),
降低税负14 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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