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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加入WTO后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概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思路

录入时间:2004-0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9/2004信息】 7.1.2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思路   因本书主要是为企业(不论是法人企业,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财务和办 税等人员而写的,目的是使其了解具体的操作思路和方法,而不是为个人写的纳税筹 划,所以在论述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时,只涉及法人企业中有关个人所得税的 税收筹划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两方面。   在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虽然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工作比重较轻,但是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法人企业中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却对此非常感兴趣。所以 下面就企业中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问题做两个层面的论述:   第一层面,在对法人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思 考:   首先,在法人企业中,一般最常见的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是对内部员工 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即对内部员工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税收筹划。由于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的是从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所以对于如今年薪几十万元,甚至上百 万元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而言,进行税收筹划尤为重要。   一般地,在对这一类情况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要先分析影响员工工资、薪金所 得的内部因素,如:减除费用或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才是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于不同的“税率组”  (即5%,10%,15%……等从最 低档到最高档的不同税率组合)。例如:每月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为19 000元, 则其中有500元适用5%的税率,1500元(2000-500)适用10%,3000元:(5000- 2000)适用15%,14000元(19 000-5 000)适用20%,即19 000元适用于5%、10%、 15%、20%这样一个税率组;而假如每月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为21 000元,则适 用于5%、10%、15%、20%、25%这样一个税率组,所以在税收筹划时要尽量使每 月应纳税所得用足每一个税率组,而不再使用下一个税率组。   由于利用税率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比较繁琐,因而通常情况下都根 据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相应的税率,再减掉速算扣除数来计算,而很少使用税率组来分 段计算。   然后分析影响工资、薪金所得的外部因素。因为对工资、薪金等收入征税是有一 定条件的,当条件不符合时,是不征税的,同样,税收优惠也是有条件的,只有满足 国家税法规定的条件才会有税收优惠。从外因去进行税收筹划的思路就是寻找是否有 这样的条件。   其次,法人企业存在着大量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业务,如:企业使用某个人的专利, 企业租赁某个人的房产等,即企业与非本企业的个人有各种业务关系,那么在对这 些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更多地是站在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角度去分析税收筹划的 思路。   税法中规定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企业作为扣 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 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常理讲,企业不应替非 本企业的个人去考虑有关的税收问题,更谈不上为这些个人做税收筹划,因为代扣代 缴的税款与企业的经营效益并没有直接的关系,那些税款只是企业支付给个人的收入 扣除各种应扣的费用后按一定的比例应该上缴的税款,但是如果从企业的发展角度去 分析这层企业和个人的关系,由于企业和个人之间有各种业务关系,如出版社和作者, 企业使用个人的专利等,对于企业而言,这种关系是一种上下游关系,或称为供应 链关系,企业只有处理好这种关系,才能更好地发展壮大,所以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 有必要去为那些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非本企业的个人做税收筹划。   那么,这时的税收筹划思路又该是怎样的呢?由于企业与个人的业务关系各有特 点,例如:某人承包某企业的经营所得,某人投资于某企业而获得的年终股息等,所 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思路有所不同,但是在具体思考时,可以从影响非企业个人的个 人所得税的内因、外因去寻找思路,还可以从上述对内部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筹 划思路中获得新思路。   第二层面,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中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 得税的规定》,明确了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将依法缴 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这种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税的演变,可以更好地理解现有的对二 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办法,能够获得更多的税收筹划思路。   具体的税收筹划思路可参见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思路,但是,它还是有许 多独到之处:   1.在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全年应纳税额时,对于全年 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不同的税率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这方面的税收筹划与 工资薪金所得方面的税收筹划思路有相同之处,重点是分析影响它的内因。   2.在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有两种办法(查账征 收和核定征收)可供选择,这其中就有筹划的空间。   3.在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进行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时,还 可以从该税种关于这两类企业的税制七大要素(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 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的独特之处进行筹划,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 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而内资企业的企 业所得税,是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最后,在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筹划时,要先分清具体的筹划对象和企 业的特点,再分别用相应的思路去思考、操作,但是总的原则是先内因,再外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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