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加入WTO后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概述——个人所得税的国际国内概况
录入时间:2004-0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9/2004信息】 第7章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7.1 加入WTO后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概述
7.1.1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国内概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
创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中外籍人员统一适用的所得税,它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
前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基础上合并而成的一
个税种。
回顾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发展,我国早在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
则》中就列举了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设
立薪给报酬所得税的税种,却未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于1950年开征,1959年取消。
在这以后的20年里,我国税收体系再也没有设置对个人所得征税的税种。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
同时规定自发布之起实行。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
法施行细则。1986年1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同年9月公布了仅适用于中国公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并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自1987年1月1日起只适用于外籍人员。到1987年1月1日,
我国对个人所得形成了“三税并立”的税制格局,即对外籍人员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对中国公民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对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
税。
1994年1月1日,既适应于中、外籍纳税人,又适应于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人员的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施行。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以下四大特点:
1.在税制模式上采取分类所得税制,它将各种所得划分为11个类别的应税项目,
对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即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
实行不同的税收负担。
2.与当时的分类税制模式相适应,广泛采用源泉扣缴的课征方式。
3.费用扣除标准统一并固定,与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没有关系。现行的个人所
得税在费用扣除上采取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定额扣除的标准为800元,定
率扣除为20%。
4.在纳税义务的确定上引入了“居民”和“非居民”概念,符合国际惯例。
目前,个人所得税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人由中
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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