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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精选案例(上)

录入时间:2004-0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8/2004信息】 精选案例   外商投资公司合理分配有关费用可节税   目前,我国有一大批外商投资公司,它们主要从事投资业务,本身不直接从事生 产活动,主要承担对自己投资的公司的管理任务,从而产生了大量管理费用,如何合 理合法地优化企业集团财务结构,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就成了投资公司所关注的主要 问题。   案例   一家外商投资公司投资了两家子公司,A公司(50%控股)和B公司(100%控股)。 为了高效地运作,直接控制下属两家企业。该外商投资公司的职能主要包括市场开发、 技术革新、人员培训、外界协调、投资及财务规划等。在实行集中管理的过程中, 该公司发生了大量的管理费用。由于公司除了进行管理工作外,不从事其他营业活动, 因此,公司没有收入可以弥补其发生的大量管理费用,其经营状况一直亏损,而其 两个子公司由于不承担上述费用,其利润很高,相应的所得税税负很重,对于公司和 其两个子公司整体而言,由于收入和费用不配比,造成整体税负的增加。   为了直观地说明这点,我们以下面的假设条件说明该外商投资公司在其相关费用 分摊前和分摊后的情况。为了计算方便,我们假设该公司所得税率为30%,A、B公司 为生产性企业且在经济特区,其享受15%的优惠税率。该公司发生的费用为6000万元, 没有应税收入,其应缴所得税为0。   子公司A的应税收人为1亿元,费用50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750万元[(10000- 5000)×15%];   子公司B应税收入为1亿元,费用40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900万元[(10000- 4000)×15%],整体合计应缴所得税为1650万元。   假设外商投资公司的费用6000万元全部为A、B公司的业务所发生,所以该公司按 股权比例分配给A、B公司。   A公司的费用为7000万元(5000+6000×50/150),其应缴所得税450万元[(10 000-7000)×15%];   B公司的费用为8000万元(4000+6000×100/150),其应缴所得税300万元[(10 000-8000)×15%],整体合计应缴所得税750万元,比分摊前大大减少。   显而易见,如果外商投资公司能将全部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将会最大限度地降 低整体税负。但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不 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 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因此,外商投资公司向其A、B子公司分摊费用要 符合国家对关联企业之间往来的规定。换句话说,外商投资公司与其子公司都是独立 的法人,其财务核算也应遵循不同会计主体的收入分配及费用归结的原则,外商投资 公司直接地、机械地将其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那么如何进行筹 划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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