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应税所得额的税收筹划——准予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中)
录入时间:2004-0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2/2004信息】 (9)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
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可以扣除;
纳税人为从事特殊工种(如高空、井下、海底作业等)的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
保险费,也可以扣除。
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偿优待,应当计入纳税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10)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
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一般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保险企业不超过
1%)。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
账损失超过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金的部分,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已经核销的坏账收回的时候,应当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当作为坏账处理: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
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
失踪,其财产或者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
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
没有履行偿债义务,经过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没有收回
的应收账款;经过国家税务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和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能提取坏账准备金,
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一般也不能确认为坏账。但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
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过税务机关审核
以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
款以后的余额,经过税务机关审核以后,可以扣除。
纳税人由于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视同财产损失与存货损失一并扣除。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可以扣除。
(11)纳税人发生的汇兑损益,在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应当作以下处理:
纳税人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应当计入开办费,从纳税人
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以内扣除;如果为净
收益,则应当从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接法,在5年以内转入应
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在清算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的,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12)企业在筹建期以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
注册费、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及利息等支出,应当从开始生
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以内分期扣除。
(13)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
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
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
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和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
益性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文化等公益事业的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捐赠,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为1.5%)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
向规定的宣传文化事业(如某些艺术表演团体、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
念馆、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馆等)捐赠的,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以
扣除;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
赠的,可以全额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不能扣除。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
学校(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者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惟一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
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过税务
机关审核,可以全额从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可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计征所得税。
此外,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财
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内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分别管理的,不征收所得税。
上面罗列了一些准予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这些具体的规定看似很繁琐,实际上
如果逐条仔细去分析,就会发现其中蕴涵了许多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依据。因此,读
者一定要予以重视。
3.费用分摊的税收筹划
利用费用分摊法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纳税水平时应注意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如何实现最小费用支付;二是费用摊入成本时怎样使其实现最大摊入。
注意到这两个问题以后,下面来具体分析一下影响费用分摊的因素。
(1)费用支付最小化
企业如何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选择最小的费用支付额,即实现生产经营效益
与费用支付的最佳组合,这是要运用费用分摊法的基础,就劳务费用开支来说,任何
一个企业生产经营中都有一个劳务使用最佳状态的组合。例如:某一企业劳动人员的
组合状况是1个管理人员配备10个技术人员,并由100个劳动工人组成一个生产单位,
各种人员之比为1:10:100,一个管理者和一个技术人员及一个工人劳务报酬之比为
1:1.4:0.7,即管理人员工资为1000元,技术人员工资为1 400元,工人工资为700
元。这种组合为劳务费用的最佳组合,即劳务费用开支最小。如果劳务人员不是这样
组合,而是10个管理人员,1个技术人员,100个劳动工人,那么劳务费用增大了,而
生产效益却没有明显提高,从而出现了费用的无效支付。由此可见,如何实现费用开
支的最小化,是提高利润的一种基本手段。
(2)费用分摊的最大化
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费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有关收入的期间予
以确认。费用摊销的方法大体有以下三种:
①实际费用摊销法,即根据实际费用进行摊销,多则多摊,少则少摊,没有就不
摊。
②平均分摊法,即把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平均摊在每件产品的成本中。
③不规则摊销法,即根据经营需要进行费用摊销,可能将一笔费用集中摊入某一
产品的成本中,也可能在一批产品中,一分钱也不摊。
这三种方法产生的结果有所不同,企业利润冲减和纳税多少也各有差异,这些差
异就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三种不同的费用分摊法中,分摊决非是简单地将发生的费用
计入产品成本中就行了。费用有时难以控制,非支出不可的费用并非完全可以预见到。
然而费用摊入成本却可以控制,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选择适合本企业的费用分摊方
法。
下面就以一个案例来说明,企业该如何选择费用分摊方法。
案例6-1
某公司由于不同季节对生产费用的要求标准不同,每个季度发生的各项费用也不
同,如图表6-2所示:
图表6-2 企业不同季节生产费用表 (单位:元)
季次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费用
劳务费 16 000 17 000 20 000 20 500
管理费 5 000 4 000 7 500 3 500
其他费用 6 000 4 500 6 500 4 000
合计 27 000 25 500 34 000 28 000
该企业一年内销售收入分别为:
一季度45 000元,二季度32 000元,三季度46 000元、四季度53 500元。
该生产加工企业适用税率为:
每季利润收入在7 500元(含7 500元)以下,税率为18%;
每季利润收入在7 500~25 000元(含25 000元),税率为24%;
每季利润收入在25 000元以上,税率为33%。
试分析该企业应选择实际费用摊销法、平均分摊法还是不规则摊销法。
分析
①采用实际费用摊销法
一季度利润收入=45 000-27 000=18 000(元)
应纳税额=(18 000-7 500)×24%+7 500×18%=3 870(元)
税负=3 870/18000×100%=21.5%
二季度利润收入=32 000-25 500=6 500(元)
应纳税额=6 500×18%=1 170(元)
税负=1 170/6 500×100%=18%
三季度利润收入=46 000-34 000=12 000(元)
应纳税额=(12 000-7 500)×24%+7 500×18%=2 430(元)
税负=2 430/12 000×100%=20.25%
四季度利润收入=53 500-28 000=25 500(元)
应纳税额=(25 500-25 000)×33%+(25 000-7 500)×24%+7 500×18%
=5 715(元)
税负=5 715/25 500×100%=22.41%
该年内该企业的利润总收入=18 000+6 500+12 000+25 500
=62 000(元)
纳税总额=3 870+2 430+5 715=13 185(元)
税负总额=13 185/62 000×100%=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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