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加入WTO后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概述——加入WTO后企业所得税的变化趋势
录入时间:2004-0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2/2004信息】 6.1.3加入WTO后企业所得税的变化趋势
1.内外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
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制,一般要比适用于国内企业的企
业所得税要优惠,不仅在税率方面,而且还在免税期方面。
WTO中国民待遇原则的关键用语是“不低于(not 1ess favorable)”,所以并不
禁止我国为其他WTO成员国提供比国内企业更加优惠的待遇。换句话说,目前我国仅
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的低税率和免税期是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但是,这种所谓的
“超国民待遇”在加入WTO后或按照其他的经济因素会受到审查。所以不论从外国投资
者的角度,还是从内资企业的角度,以及WTO规则的有关要求,都有必要统一内、外
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两税合并。
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可能对两税合并产生一定的障碍。
内资企业是按隶属关系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中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归中央,地方企
业的企业所得税归地方,铁路运营、民航运输及邮电通信等行业,由其负责运营与控
制的机构缴纳。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除外资银行缴
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外,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而且,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还
征收地方所得税,但是由于减免税权限是由省一级人民政府行使,各地省级政府为吸
引外资往往对地方所得税给予减免。所以只有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才有可能
解决两税合并问题。
将来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可能国家将采用分成制来替代按行政隶属关系分配
企业所得税。具体做法是,不管企业隶属于哪一级政府,都要根据历史基数,中央和
地方按比例划分,使企业所得税成为真正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该税种的管理权和税
收收入使用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享有。
2.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调整
由于经济全球化,资本的自由流动性加大,资本在追逐利润时会比较世界各国的
所得税税率,使得所得税税率逐步趋同。但是,如今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非均衡
性,决定了各国财政收入的侧重有所不同,所以,使得受制于以经济发展水平的各国
所得税制表现出差异性,当然也就有税率的差异性。而且各国主权意识的增强,所得
税征收矛盾仍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使得税率上差异性会长时间存在。
我国目前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且是人口大国,各种资源相对较少,所以我国
可能会采取相对较低的所得税税率来吸引投资,带动就业,同时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
理方法。
同时,由于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需要调整,所以在税收优惠上倾斜于
需要发展的产业和地区,会采取较优惠的所得税税率。
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介于30%~40%之间,这种税率的趋同反映
出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融合。这种趋同性有助于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而且在
国际税收协定网络不断扩展、各国普遍采用抵免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条件下,
由于各国税负差异缩小,使得国际重复征税大幅度减少,国际逃避税收的活动相对减
少。这种税率趋同体现出税收中性原则。
3.税收优惠政策会逐步减少
税收优惠政策使税收全面介入再生产过程,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发挥鼓励或限制作
用,但是过多的优惠对正常的经济活动产生扭曲,反而损害资本的正常形成和经济效
率。而且,对企业经济选择的过多于预不利于有效的创新活动。因而政府应减少对经
济的干预和管制,相应地要求税收制度的逐步中性化。对税前列支和减免税政策进行
调整,重新规定税前列支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理论上
既然如此,那么在实践中在税制的调整上必然有所体现。
4.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将成为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用以缓解对股
息双重征税的矛盾。这一点是世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
由于企业的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而目前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由于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法人,又可以是自然人,对于某企业法人而言,要对
从其投资的公司中分回的股息在本公司年终分配时再征收一次所得税,即在法人层次
对股息的双重征税(顺便提一下,这里涉及关于企业的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同样,
还有一个在个人层次上的对股息的双重征税,如果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于某法人公司,
由于分回的利润已征收一次企业所得税,而后又要该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5%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所以,世界所得税制改革探讨较多的问题之一,就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
两税一体化问题,目前形成主流的做法就是部分一体化。对企业而言,主要采取两种
方法:一是股息扣除制,就是允许公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全部或部分已支付所得税的
股息,仅对剩下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希腊、冰岛、瑞典等国家采取这种方
法;二是分税率制,就是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采取低税率课征,而对保留收益或未
分配利润课以高税率。目前,德国采用此种方法。
我国目前在这二税一体化方面讨论不多,可能各方面时机还不成熟,因为内外资
的所得税还尚未统一,而且个人投资方面还不是很多,更主要的它还不是当前最迫切
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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