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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其筹划——精选案例

录入时间:2004-0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2/2004信息】 精选案例   房地产出租与联营的税负比较   企业利用闲置的房地产进行投资,现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投资形式。房地产投 资,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所涉及的税种不同,所承担的税负也必然不同。企业以房 地产投资最常见的方式有两种: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以房地产入股联营分得利润。这 两种方式所涉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现举例分析如下:   假设位于市区的A企业有一处空置房产,其原值为K,如果出租则每年可取得租金 收入X1,用于联营,则预期每年的联营企业利润中A企业所占份额为X2,出租和联营 的税负分别为Y1、Y2。   1.采取出租方式应承担的税负   (1)营业税:房屋租赁属服务业,按租金收入的5%征税,则为5%X1;   (2)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则房产税税负为 12%X1;   (3)城建税:A企业处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以其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 依据,则城建税税负为7%×5%Xl=0.35X1;   (4)教育费附加:3%×5%X1=0.15%X1;   (5)印花税: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 “按租赁金额1‰贴花”,因此印花税税负为0.1%X1;   (6)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在税前扣除,租金收入应纳所得税, 因此,所得税税负为:   33%×(X1-5%X1-0.5%X1)=31%X1   总体税负Y1=营业税税负+房产税税负+城建税税负+印花税税负+所得税税负 +教育费附加         =5%X1+12%X1+0.5%X1+0.1%X1+31%X1         =48.6%X1。   2.采取联营方式应承担的税负   (1)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税,税率为1.2%。 以江苏省为例,减除30%,则房产税税负=1.2%×(1-30%)K;   (2)土地使用税(此税种从量定额计征,各地标准不一,以南京为例,假定地区单 位税额为0.7元/平方米),假设该房产使用面积为L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税负=0.7 ×L=0.7L;   (3)所得税,联营利润所得应缴所得税   所得税税负=X2×33%=33%X2。   总体税负Y2=房产税税负+土地使用税税负+所得税税负         =1.2%×(1-30%)K+0.7L+33%X2         =0.0084K+0.7L+33%X2   3.假设企业以房地产出租和联营所承担的税负相等,那么Y1=Y2;   则  48.6%X1=0.0084K+0.7L+33%X2。   由于房产原值K和使用面积L均可测出即属于常量,则可以以房地产投资取得收入 为横坐标,相应税负为纵坐标,见下图:          税负         Y1=48.6X1                   Y2=33%X2+0.0084K+0.7L       0.7L         0.0084K      Z     房地产投资取得的收入              图表5-4   由下图可知:当预期的投资收入等于Z时租赁和联营的税负相等,当预期收入大 于Z时联营的税负较轻。由于租金的收入相对固定,而且在出租之前往往可以商议确 定,而联营的收入则因影响因素多,不可确定性要更大,所以可以用租金来预测联营 收入。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有:   48.6%X1=0.0084X+0.7L+33%X2   33%X2=-0.0084K+0.7L+48.6%X1   Xz=48.6÷33X1-0.84÷33K-70÷33L   在利用房地产进行投资时可以利用以上的函数公式进行测算,如果预期联营的收 入X2>48.6÷33×租金收入-(0.84÷33)×房产原值+70÷33×实际使用面积时, 该项房产采取联营方式税负轻于采取租赁方式,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宜采用联营方式, 反之,则应采取租赁方式。   当然,企业利用房地产进行投资还涉及其他众多方面,因此必须考虑实际投资前 景、投资环境、客户信用以及风险等,不可能仅从税收方面着眼,当然,如果在其他 因素均可以确定的情况下,本文可以作为涉税筹划的一种思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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