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合作建房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2-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1/2004信息】 5.3 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建筑业也日趋繁荣。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
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5项内容,其适用税率
为3%。由于目前建筑业中分包与转包现象非常多,形式也不尽相同,而采取不同的
合同形式也会对税收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对建筑业营业税进行税收筹划显得尤为重
要。
建筑业应纳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其中,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建筑业中营业税的税收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5.3.1 合作建房的税收筹划
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有
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为“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所有权相互交换(如图表5-2所示)。第二种方式是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货币
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如图表5-3所示)。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
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的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
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这样,提供土地使用权
的一方视为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而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
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税。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只要纳税人认真筹
划,就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图表5-2“以物易物”方式合作建房
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使用权)
合作建房:
乙:提供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所有权)
行 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
房屋所有
为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相交换,权,甲方将土地出租给
乙方建房并
甲方获一部分所有权,乙方获一部 使用,若干年后,甲方收
回使用权
适用营业 分使用权 与所有权
税税目 甲 乙 甲 乙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 √
销售不动产 √ √
服务业-租赁业 √
图表5-3 建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甲:以土地使用权入股
乙:以货币资金入股
丙:是甲、乙入股成立的合营企业
行 房屋建成后属甲以无
形资产投资入股 房屋建成后,不属于甲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为 双方共担风险、利润共 甲按销售收入的一定
享 比例提成或获得固定 甲、乙双方按一
定比例
适用营业 利润 分
税税目 甲 乙 丙 甲 乙 丙 甲
乙 丙
√
(以固定利 √
润或一定 (甲向丙转
转让无形资产 比例提成 让土地营
的销售收 业额依税
入为营业 法核定)
额)
√ √
√ (丙销售 √ (销售分
销售不动产 (丙销售房屋取 时以全 (销售分配
配房屋
得收入时) 部销售 房屋获得 获
得的
收入为 的收入为 收
入为
营业额) 营业额) 营
业额)
案例5-3
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甲、乙两企业合作建
房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 000万
元,于是,甲、乙各分得500万元的房屋。
分析
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
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
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对于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
对于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由于甲、乙所属税目的税率相同,因此,甲、乙各方应多纳营业税:
500×5%=25(万元)
双方合计缴纳50万元的营业税。
如果进行税收筹划,双方可以减轻税负。
例如,若甲、乙两方采取第二种合作方式,即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
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
配方式。按税法规定,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
收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在建房环节双方企
业免缴了50万元的税款。可见,税收筹划效果相当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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