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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合作建房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2-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1/2004信息】 5.3 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建筑业也日趋繁荣。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 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5项内容,其适用税率 为3%。由于目前建筑业中分包与转包现象非常多,形式也不尽相同,而采取不同的 合同形式也会对税收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对建筑业营业税进行税收筹划显得尤为重 要。   建筑业应纳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其中,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建筑业中营业税的税收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5.3.1 合作建房的税收筹划   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有 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为“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所有权相互交换(如图表5-2所示)。第二种方式是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货币 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如图表5-3所示)。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 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的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 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这样,提供土地使用权 的一方视为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而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 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税。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只要纳税人认真筹 划,就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图表5-2“以物易物”方式合作建房         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使用权)   合作建房:           乙:提供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所有权)     行                      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 房屋所有         为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相交换,权,甲方将土地出租给 乙方建房并         甲方获一部分所有权,乙方获一部   使用,若干年后,甲方收 回使用权 适用营业    分使用权               与所有权 税税目         甲     乙            甲     乙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     √                         销售不动产            √                 √   服务业-租赁业                      √ 图表5-3  建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甲:以土地使用权入股   乙:以货币资金入股   丙:是甲、乙入股成立的合营企业   行    房屋建成后属甲以无          形资产投资入股    房屋建成后,不属于甲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为  双方共担风险、利润共  甲按销售收入的一定        享          比例提成或获得固定   甲、乙双方按一 定比例 适用营业              利润           分     税税目    甲  乙   丙      甲  乙  丙    甲       乙  丙                      √                    (以固定利         √                      润或一定       (甲向丙转 转让无形资产             比例提成       让土地营                      的销售收       业额依税                      入为营业       法核定)                      额)                                         √         √             √             (丙销售   √  (销售分   销售不动产      (丙销售房屋取        时以全  (销售分配   配房屋           得收入时)          部销售  房屋获得  获 得的                          收入为  的收入为  收 入为                          营业额)   营业额)  营 业额)   案例5-3   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甲、乙两企业合作建 房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 000万 元,于是,甲、乙各分得500万元的房屋。   分析   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 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 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对于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   对于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由于甲、乙所属税目的税率相同,因此,甲、乙各方应多纳营业税:   500×5%=25(万元)   双方合计缴纳50万元的营业税。   如果进行税收筹划,双方可以减轻税负。   例如,若甲、乙两方采取第二种合作方式,即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 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 配方式。按税法规定,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 收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在建房环节双方企 业免缴了50万元的税款。可见,税收筹划效果相当明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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