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2-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1/2004信息】 5.2.2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具体讲,混合
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
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
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
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在发生
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纳税
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别在于: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
是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应税劳务和货物销售,其范围仅指应税劳务与货物销售的
混合;兼营行为则是指纳税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销售货物或非
应税劳务。从货物的角度看,兼营行为是指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不是在一项销售行为
中同时发生;从劳务的角度看,无论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是否同时发生,均为兼营
行为。
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可参见本书3.3.2,这里就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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