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0/2004信息】 5.2 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在某一应税项目
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搞展厅、客房,从事
服务业,又搞卡拉OK舞厅,从事娱乐业。又如,建筑公司既搞建筑安装,从事应纳营
业税的建筑业,又搞建筑材料销售,从事应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等。对于不同的经营
行为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这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
的一个重点。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行为,什么
是混合销售,才能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维护自身的利益。
5.2.1 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兼营行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税种相同,税率不同。即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
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另一种是税种不同,税率也不同。也就是说,兼营应税劳务与货
物或非应税劳务的行为。下面分别来介绍这两种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1.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
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税务部门将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哪
个税目的税率高,混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哪个税率计税。由此可见,分别核算可以减
少税收成本。
案例5-1
某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12月份,该餐厅饮食业收入为10万元,娱
乐业收入为2万元(税务机关认定该娱乐业适用税率为20%)。该餐厅应如何进行核算
才可减轻税收负担?
分析
该餐厅经营饮食业,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项目,适用税率为5%,而娱乐业也
属营业税中的项目,适用税率为20%。因此,该餐厅的经营方式属于兼营不同税目的
兼营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可以采取两种核算方式,一种是不分别核算,另一种是
分别核算。
(1)若不分别核算
应将饮食业与娱乐业的全部收入,按娱乐业的税率20%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为(10+2)×20%=2.4(万元)
(2)若分别核算
饮食业按服务业项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则应纳营业税为
10×5%=0.5(万元)
娱乐业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则应纳营业税为
2×20%=0.4(万元)
该餐厅合计缴纳营业税为
0.5+0.4=0.9(万元)
显然,分别核算比不分别核算少纳税2.4-O.9=1.5(万元)。这对于餐厅来讲
是个不小的数目。
所以,兼营行为进行分别核算可以节税。
除此而外,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
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
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但是,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
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筹划原理可以参见本书3.3.2兼营不同税种和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这里仅用一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5-2
某酒店为高档酒店,主要面向国外来华的商务人员,因此在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
的同时,还销售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商品。8月份,该酒店住房和餐饮服务取得收入
450万元,通过经营商品取得收入80万元,试分衍若酒店分别核算两种收入可为其带
来的经济利益?
分析
该酒店经营的餐饮和住宿服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而商品经营则属于销售货物,
应征收增值税。因此,酒店的经营方式属于兼营行为。
(1)若酒店没有分别核算应征营业税的餐饮、住宿收入与应征增值税的商品销售
收入,那么应就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
(450+80)×17%=90.1(万元)
(2)若酒店将两种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则:
应缴纳增值税:80×17%=13.6(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450×5%=22.5(万元)
总计应纳税:13.6+22.5=36.1(万元)
因此,可为酒店带来经济利益:54万元(90.1-36.1)。
所以,对兼营行为进行分别核算可以节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