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增值税优惠政策及其筹划——选择加工方式可节税
录入时间:2004-0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6/2004信息】 选择加工方式可节税
某机械厂受托为铸造厂加工铸钢件500个,铸造厂的负责人同意既可以采取经销
加工方式,也可以采取来料加工方式。如果采取经销加工生产,铸造厂对每个铸钢件
的收回价为210元(不含税),有关税费由机械厂负担。加工时提供熟铁50吨,每吨作
价1 250元。由于铸造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只能提供由税务所按6%征收
率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械厂可抵扣的材料进项税额是3 750元(50×1 250× 6
%)。如果采取纯来料加工生产方式,每个铸钢件的加工费收入82元,加工费共计41
000元,加工时电费、燃料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 600元。
两种加工方式的区别在于:经销加工,原料和产品均要作价,双方属于购销关系;
来料加工,原料和产品不作价,受托方仅收取加工费。选择不同的加工方式,其毛
利和税负不相同,因此,税收筹划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算账:一是获取毛利的多少,
这里的毛利特指产品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或纯来料加工的加工费收入。
税费相同的情况下,哪种利大,就选择哪种加工方式。二是从税负角度考虑,如果经
销加工时接受原料能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按规定的税率抵扣进项税,且计算
的应纳税额小于按纯来料加工计算的应纳税额时,则宜选择经销加工方式。反之,应
选择纯来料加工方式。
方案一:采取经销加工生产方式,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42 500元(500
×210-50×1 250),应纳增值税额为12 500元(500×210×17%-3 750-1 600);
方案二:采用纯来料加工生产方式,加工费收入为41 000元(500×82),应纳增
值税额为5 370元(500×82×17%-1 600)。
通过比较,采用经销加工方式比纯来料加工方式可多获毛利1 500元(42 500-41
000),这里未考虑进料时占用资金的利息因素。但税负却增加了7 130元(12 500-5
370),并且还要相应地增加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共计713元,二者合计7
843元。减去多获的毛利1 500元,机械厂要多负担税费5 000多元。
由此可见,对机械厂来说,在现有条件下采取纯来料加工比经销加工更加合算。
当然,如果铸造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就会发生变化,读者可以自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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