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专家论坛(下)
录入时间:2004-0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5/2004信息】 四、征管法更加突出依法治税的立法思想
实行以法治税是制定征管法的出发点之一,它是贯彻依法治税、优化税制结构的
一个重要环节。一般来说,实现依法治税,必须以法治税,必须建立健全税法、税收
征管法等涉税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征税人、纳税人的税收权利、税收义务都得到合法、
公平、按时体现。也就是说,实行依法治税,实现依法治税,要求首先要有一个合
理、健全、科学、征纳双方权利义务都能得到体现的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光有实体
法没有程序法,或程序法不健全,依法治税是根本无法实现的。
一般来说,以法治税,不但要管住、管好纳税人,确保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还要保证纳税人充分享有涉税权利。因此,税收征管法不但是税务机关管
理纳税人税收事宜的依据,还应成为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检查人员自身管理的依据,
成为衡量自身开展征管活动是否合法的准绳。在这一方面,修订后的征管法有了明显
进步。
除前述对纳税人权利的明确外,征管法还针对我国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
重点的对有关事宜进行了明确。如:明确了税收征收权力、权力机关和有权征收的人
员。《征管法》第29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征管法》还加重了对税务机关行使征收权、管理权、稽查权的制约。《征管法》
第33条规定,在原法“纳税入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
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
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这就杜绝了税务机关执法不力或串通一气搞越权减免的可能。
五、征管法开始关注人们的基本生活,突出社会、文化、道德、伦理
从逻辑关系上看,征管法条文用语更加严密,突出了同社会道德、文化、伦理等
的协调一致。同其他法的衔接也更严密。如在征管法关于税收保全措施的规定中,对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增加了第38条“不在税收保全
措施的范围之内”,第40条“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的内容,突出了税收不
应侵犯纳税人基本生活条件的意思,增加了税法的亲和力和人情味、人性味。第42条
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
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也体现了同样
的立法意图。这对于稳定社会,发展经济,保障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新的税收征管法已经突出显现了税法应当同社会、文化、道德、伦理相统一的
立法意图,体现着我国税收立法思想的转变,它必将会充实我国税收立法的思想理论
宝库。
总之,新征管法突出了税法的统一性、公平性,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
思想;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突出地集中地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体现了立场
法思想由管理型向法律中性的转移,应当说,在我国税制建设史上,此次征管法的修
订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尽管它仍需要继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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