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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5/2004信息】 11.6.12 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额如何计 算问题   财产转让所得的纳税所得额是转让财产的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例如,某人出售自己的一幢住宅,取得收入15万元,该住宅原值为10万元,支付 相关交易税金5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计算过程为:   应纳税所得额=150000-100000-5000=45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45000×20%=9000(元)   转让债券财产,应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 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再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该种类债 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   一次卖出某种类 纳税人购入的该种债/纳税人购入 一次卖出的 卖出该种类   型债券允许扣除=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的该种类债×该种类债券+债券过程中   的买入价和费用 中交纳的税费总和 /券总数量  的数量   交纳的税费   例如:某人1999年2月购买了面值100元的1998年度国库券100张,每张买入价 102.5元,并承担有关费用200元,2000年4月又将其中的60张以每张118元的价格卖出, 缴纳手续费税金110元。该纳税人转让国库券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过程为:   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102.5×100+200)/100×60+110=6380(元)   应纳税所得额=118×60-6380=700(元)   应纳所得税额=700×20%=14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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