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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所得税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4/2004信息】 11.5.15 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所得税 处理问题   资产转让是指企业转让本企业的或者受让另一企业的部分或者全部资产(包括商 誉、经营业务及清算资产)。企业转让、受让资产,不影响转让、受让双方企业的存 续性。对资产转让涉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资产转让收益的处理   企业的资产转让收益或者损失,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入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受让资产计价的处理   受让方所受让的各项资产,可按该项资产的实际受让价,计入受让方有关资产账 目。如果受让资产项目繁多或者与商誉或经营业务一并作价受让,不易分别计算各项 资产受让价的,可以按照有关资产在转让方账面净值,计入受让方有关资产账目;其 实际受让总价与该有关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可作为商誉或经营业务的受让价金额, 单独列为受让方的无形资产,在资产受让之日起不少于10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资产 受让后的企业剩余经营期不足10年的,在企业剩余经营期内平均摊销。   3.税收优惠的处理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后未改变其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当承续其原税收 待遇,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资产转让 或受让一方企业,在资产转让后改变了生产经营业务的,凡属原适用有关税收优惠的 业务改变为非适用优惠业务的,在资产转让后不得继续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凡属原不 适用有关税收优惠的业务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的,可享受自该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 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4.前期亏损的处理   资产转让和受让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或全部 资产及业务,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在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间相互结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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