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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内外资股权发生变化的税务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4/2004信息】 11.5.16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 重组后内外资股权发生变化的税务处理问题   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且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 律规定比例,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而应当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税务 处理,同时,对重组前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 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1.凡重组前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 或者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 营期长短,均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关于补缴已免征、 减征所得税款的规定。   2.凡重组前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 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额的规定年限的,应依 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的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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