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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企业纳税的基本程序——纳税担保

录入时间:2004-0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4/2004信息】 2.3.5  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纳税人为了保证履行纳税义务,以货币或实物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所作 出的税款抵押。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无需提供纳税担保,只有在有根据认为从事生 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或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的商 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时,税务机关才会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 保。提供纳税担保的主要方式如下:   1.以货币保证金作纳税担保。纳税人需要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向税务机关预缴一 定数量的货币,作为纳税保证金。预缴金额就大致相当于或略高于应缴税款,如果纳 税人不能按期照章纳税,税务相关即可将其抵作应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如果纳税 人如期履行了纳税义务,可凭完税凭证如数领回其预缴的保证金。   2.以实物抵押品作纳税担保。纳税人需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一定 数量的实物,如商品、货物等,作为应纳税款抵押品,其价值应大致相当于或略高于 应缴税款,如果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拍卖其实物抵押品, 以所得款项抵缴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的罚款。如果纳税人按期缴纳了税款,则 可凭完税凭证如数领回其担保的实物抵押品。   3.由纳税担保人作纳税担保。由纳税人提名,经税务机关认可,可由第三方出 面为纳税人作纳税担保,保证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依法纳税,如纳税人逾期不缴, 则由担保人负责为其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纳税担保人应是在我国境内具有纳 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纳税担保人,因其不具备 代偿债务或代缴税款的经济能力。纳税担保人在承诺纳税担保责任时,应履行承保手 续,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的对象、范围、期限及责任等有关事项。纳税担保书 经纳税担保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三方认同并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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