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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税税收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3/2004信息】 11.5.11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 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税税收问题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的各项所得,包括取得 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除另有规定者外, 都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应纳的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之所以不减除成本费用,直接按收入全额计算,是因为在确定预提所得税税率时,已 考虑到应减成本、费用的因素,所以将这个税率定得比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 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适用的税率要低。   上述“除另有规定者外”,是指对某些技术先进的项目,规定可以从收入全额中 扣除一定款额,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给予减税或免税。例如:外国租赁公 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中所包括的贷款利息,如果能 提供贷款协议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足以证明是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的出口信 贷的利息,就可以按租赁费扣除利息后的余额,减按10%税率征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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