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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票或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3/2004信息】 11.5.10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 股票或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准予部分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简称B股)和在境外发行、上市 股票(简称海外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持有的上述股票(股权)转让取 得净收益的税收规定是:   1.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票或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取得的收益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 纳所得税,上述股票交易所发生的净损失,也可冲减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持有的B股和海外股取得净收 益暂免缴纳所得税。   3.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 转让收益,依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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