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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3/2004信息】 11.5.9 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 取的使用费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 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外商以提供专利或版权使用许可证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 或虽然计算机软件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但以对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规定限制 性条款的形式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对外商由此收取的使用费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征收所得税。如果外商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所得税税率为33%,未设机 构、场所,所得税税率为2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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