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企业所得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2/2004信息】 11.4.18 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
有关预算管理问题
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多样性,因此在所得税预算管理上相对比
较复杂。为了有利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实施,保证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
得税及时准确缴库,财政部于1997年1月发出通知,就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
有关预算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1.由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其他企业(包括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等,下同)和个人(包括社会公众、内部职工等,下同)组成的股份制企
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中央和地方所占的股份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分别作为中
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
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国库与地方国库。
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中央预算收入按中央所属企事
业单位投资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地
方预算收入按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
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其他企业和个人投资部分不计入中央或地方分享税收的计算
比例。
2.由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和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中央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
缴入中央国库。
3.由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和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
缴入地方国库。
4.由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其他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由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
书”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按中央与地方投资比例共享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中央预算收入按中央所属企事业
单位投资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地方
预算收入按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
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其他企业投资部分不计入中央或地方分享税收的计算比例。
5.由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
为中央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中央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缴入中央
国库。
6.由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以及由其他企业组成的联营
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联营企
业所得税款”级科目,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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