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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2/2004信息】 11.4.10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问题   1.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1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 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 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条规定,主要是照顾一些企业开 办初期费用较大,经营困难而设置的。对于亏损企业,这项政策的实行,有利于其尽 快恢复生产经营,早日实现良性循环。企业亏损的弥补,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 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下年盈利不足弥补上年亏损;二是下年盈利可以弥补上年亏损, 且有结余;三是企业发生年度亏损以后,第2年又出现亏损;四是企业发生年度亏损, 用以后年度的盈利不足弥补,且连续弥补期未达到规定年限又发生新的亏损。对上 述第一、二种情况属亏损弥补中的普遍问题,容易处理,即下年盈利不足弥补,可以 延续弥补到规定的期限,在规定年限内弥补有结余的,对结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 于第三、四种情况,在弥补亏损中应注意一些问题:   (1)企业发生连续年度亏损,若该年度生产经营盈利,应首先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额;如果企业盈利额大于以往年度的累计亏损额,且未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应一 次性将以前年度的亏损,全部予以弥补。   (2)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用以后年度的盈利不足弥补,且连续弥补期未达到规 定年限又发生新的亏损,当再盈利以后,应按照在相应的年限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 进行弥补的原则办理。即对第一个亏损年度而言,第2~6年是它的法定弥补期,这5 年的盈利可弥补该年度的亏损,如果盈利小于或等于亏损额的话可以不征所得税,但 第7年的盈利就不能用于该年度的亏损,只能用于弥补第2~6年的亏损;对策2个亏损 年度来说第3~7年是它的法定弥补期,第3、4个亏损年度依次类推。   2.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 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 所得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 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 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 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3.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 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 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 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等 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 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 弥补亏损台账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5.建立弥补亏损台账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台账的内容应包括以前亏损年度亏损 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弥补亏损等情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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