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企业所得税——关于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2/2004信息】 11.4.11 关于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
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
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
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
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
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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