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企业所得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4信息】 11.4.2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
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
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
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1.财产损失扣除的申报。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财产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意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
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申请日期,一般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纳
税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
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
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对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采
取即报即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按照税收法
规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呈报上级税务
机关审批,上级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审批或核报,必要时要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财产损失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具体审批
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实行汇总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及单位发生的财产损失(金融保险企业的坏账、
呆账损失除外),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办法就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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