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4信息】 11.4.3 纳税人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问题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
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
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与技术有关的其他经费、
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
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的,经税务
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企业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
后年度均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
税所得额的办法。
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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