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企业所得税——股份公司取得新股申购被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4信息】 11.4.4 股份公司取得新股申购被冻结资
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投资者的
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
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
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
税。
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购成功
和申购无效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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