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和红利如何征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4信息】 11.4.5 对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
股息和红利如何征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应当补税,是对由
于地区间适用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问题的处理。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
适用税率,为了计算简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可不并
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公式补缴所得税: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
率)
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扣除额
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
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或由于适用两档优惠税率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
业,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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