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允许扣除的企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4信息】 11.4.7 如何计算允许扣除的企业公益性、
救济性捐赠问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
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为计算简便,国
家税务总局对此明确了具体的计算程序:
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剔除,计入所得额之中;
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或1.5%,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3%或1.5%的,应据实扣除。
[例] 某企业(非金融、保险企业)2000年获利100万元,在营业外列支了对外
捐款12万元,这12万元款是通过红十字会捐送给某医院的。试计算该企业2000年应纳
的所得税。
首先应将营业外列支的捐赠12万元剔除,增加收入12万元,调整后的所得额为112
万元。
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额为:112×3%=3.36(万元)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12-3.36=108.64(万元)
该企业2000年度应纳的所得税为:108.64×33%=35.85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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