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营业税——合作建房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4信息】 11.3.25 合作建房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问
题
这里所说的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
(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或资产,合作建房屋。这种建房方式一般有两种:
1.甲乙双方以物易物,甲方以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乙方以相当价值的房屋所有权
相交换,甲方得到房屋所有权,乙方得到土地使用权,双方发生等价交换行为。具体
的交换方式有以下两种:
(1)甲方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部分房屋所有权,乙方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
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在这一过程之中,对于甲方来说,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行为,按税法规定应征收营业税,具体来说就是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
土地使用权”税目征税;对于乙方来说,发生了转让不动产的行为,应按“转让不动
产”税目征税。有的纳税人认为,由于双方发生的是等价交换,交换的结果,双方只
是得到了相应的使用权,而价值并没有变化,因而认为不需要纳税,这种想法是不符
合税法规定的。如果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又销售出去,则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2)甲方出租土地使用权获取房屋所有权。这种方式一般是甲方将土地使用权租
给乙方,乙方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建筑房屋,房屋建好以后,乙方居住或从事经营活
动。若干年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建筑物一并还给甲方。在这个过程之中,
不难看出,甲方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建筑物,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
税法规定征收“租赁业”营业税;乙方出售建筑物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应按“销售不
动产”税目征税。其应纳税营业额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的价格或交换时双方确认
的价格确定,难以确定的,应按照营业税法规定,分别核算各自的应纳税营业额。
2.甲乙双方合营,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投资,合作建筑房屋,对
于这种方式如何征税,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双方成立合营企业,自负盈亏,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甲方给合营企业提供
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投资入股看待,形成合营企业的实收资本。按照营业税政策规
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
收营业税。因此,对甲方来说,不征收土地投资入股方面的营业税。如果合营企业在
房屋建好后销售,则应征收“销售不动产”税目营业税。
(2)如果甲方是在房屋建好以后销售,按销售收入的比例提成的话,则不同于前
一种行为,它实质上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单位,而从合营单位取得从销售房屋收
入比例提成的收入,发生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转让行为,应该按“转让无形资产”
税目征收甲方营业税。同理,如果合营单位出售房屋,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
收营业税。
(3)甲乙双方协议,房屋建好以后,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甲方凭土地使用权分得
若干数量的房屋,乙方按投资货币量分得相应数量的房子。这种相当于前述的“以物
易物”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甲方营业税。如果甲乙双方都将分得的
房子转让出售,很明显,都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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