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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营业税——经营公用电话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4信息】 11.3.19 经营公用电话业务如何征收营业 税问题   目前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有3种: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设在邮电局营业 厅,是邮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第二种是委托代办, 俗称“公用电话亭”。各电话亭属邮电局的经营网点,在邮电局一个统一营业执照下 分列,邮电部门将“电话亭”经营人称之为代办人。代办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 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营业收入,邮电部门给代办人劳务费。第三种是兼办,即私人 住宅、小卖店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 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话费。兼办人的经营收入为按公 用电话向顾客收取的话费,扣除上缴给邮电部门的话费和管理费的余额。针对经营公 用电话业务的方式多种多样,不知道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0 月11日在《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中就 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1.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对邮电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依 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 项目征收营业税。   3.对兼办人取得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 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 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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