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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外商投资生产经营型企业的发展过程及税收筹划——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特有的税收筹划方案

录入时间:2004-0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2/2004信息】 9.2.2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特有的税收筹 划方案   为鼓励外商进行生产性直接投资,中国现行税法对新办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规 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相对于非生产型投资企业要有很大的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应充分 理解这一政策,把握住它的限制条件,使生产经营与税收筹划有机地合为一体。   1.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特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税法规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 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说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械制造、 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 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 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 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例如:对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 务、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以及从事购进或进口成套机器或设备件,简单线装后 销售的企业,或从事购进各类饮料、食品进行灌装、分装、包装后销售业务的企业等, 都不属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2)另外,对于确定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如果当年度其生 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限内,当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准,可 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当年度即使在减免税期限内,也不能享受 免税或减税。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的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 外,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规定。   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 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 将其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未经审 核同意的,不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这里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 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 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 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 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这种确定获利年度的情况下,如果下一年度发生亏 损,仍应为获利年度,并开始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能因发生亏损而 推延获利年度。   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 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依照税法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 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 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 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 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 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者投资 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外国投资者 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 3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 入后3年内,该企业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 60%。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应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原纳税地税务机关按 上述退税程序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 者再投资退税通知单》。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按上述管理规定对再投资实施 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如果发现有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5年撤出的,或者再投资新办的产 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外国投资者应按规定 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全部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   2.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某经济特区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88年9月开业,生产经营期20年,当年获利, 但企业选择从下一年起计算免减税期限。从1994年起以后历年都被政府主管机关认 定为先进技术企业。表9.3是该企业1988-1998年的获利情况。   表9.3 某企业1988-1998年获利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 199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获利 60 50 130 -70 320 460 580 500 650 730  790   另外,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1992年分得的利润91万元,1995年分得的利润177万 元,都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则该企业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及外国投资者获得的再投资退税额(地方所得 税为30%)是多少?   计算:   (1)1988年经营不足6个月获利,可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税期限。则当年需 纳税:   1988年应纳所得税税额=60×(15%+3%)=10.8(万元)   (2)1989年、1990年两年免税。   (3)1991、1992、1993年3年减半征税:但1991年亏损,虽不用纳税,但可用以 后年度利润弥补其亏损,1992年弥补后仍有利润250万,   则:1992、1993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320-70+460)×(15%+3%)×50%   =63.9(万元)   (4)从1994年起,历年都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再享受3年减半征税。   3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580+500+650)×(15%+3%)×50%   =155.7(万元)   (5)从1997年起延长减半征税优惠期满。   1997、1998年两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730+790)×(15%+3%)   =273.6(万元)    11年共纳所得税   (6)=10.8+63.9+155.7+273.6    =504(万元)   (7)由于1992年用税后利润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所以只能退还已纳税款 40%,但1992年恰是享受减半征税期间,因此,也要将减免因素考虑进去。   1992年再投资退税额   =91/[1-(7.5%+1.5%)]×7.5%×40%=3(万元)   (8)由于1994年起,该企业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延长3年减半征税,退税 率可按100%计算。   1995年再投资退税额   =177/[1-(7.5%+1.5%)]×7.5%×100%=14.59(万元)   (9)再投资退税额合计=3+14.59=17.59(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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